離職員工欲報復董事長卻炸傷同事女兒,一審判無罪後檢方抗訴
四川某化工公司員工王某某在因勞動爭議離職後心生不滿,遂自制炸藥意圖報復前公司董事長,卻誤傷同事女兒。一審法院因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判決王某某無罪。經檢察機關抗訴後,王某某終審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一批刑事抗訴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這起“王某某爆炸二審抗訴案”。最高檢表示,這起無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對於辦理手段隱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如何通過間接證據定案具有借鑑意義。
員工意圖報復前公司董事長
卻炸傷同事女兒
2012年至2017年間,王某某在案涉化工公司工作,因勞動爭議離職後遂心生不滿,多次舉報該公司違規排污,並意圖僱兇傷害董事長黃某某。
2018年初,王某某相繼獲取雷管、導火索、硝酸銨,預謀自制爆炸物安裝在黃某某日常乘坐的轎車上,以實施報復。2018年6月8日,公司員工楊某使用這輛轎車後,將它停放於居住的小區。
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某使用鐵絲、藍白紡織物將自制爆炸物捆綁於該車的底盤下,意圖在黃某某乘坐該車時,通過汽車排氣管升溫引爆爆炸物。
2018年6月10日10點,楊某駕駛車輛搭載妻子和女兒楊某某出行,車輛在四川省成都市城區某主幹道路行駛中發生爆炸,導致後排底盤被炸穿、油箱破裂,坐在後排的楊某某大腿骨折,經鑑定爲輕傷二級。
2020年1月3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指控王某某犯爆炸罪,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3月17日,法院以爆炸物來源不明,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爆炸物是由王某某製作、安裝,爆炸原理不明,存在兩種不同的專家意見,公安機關未能就爆炸物的性質、原料、劑量等進行查明,藍白紡織物碎片中提取到的王某某DNA檢測樣本系混合樣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等爲由,判決王某某無罪。
兩級檢察機關補充完善多項證據
排除合理懷疑
2021年3月25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提出抗訴。
審查期間,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兩級檢察機關圍繞庭審爭點、證據瑕疵及時補充完善以下證據。
通過恢復提取王某某手機電子數據,從中發現其有買兇傷害“黃某某”、向他人詢問購買爆炸物原材料的聊天記錄,且有關於“雷管”“炸藥”“導火索如何通過溫度引燃”等內容的網絡瀏覽記錄,多種渠道獲取雷管、硝酸銨等物品的相關情況。
通過覈實印證電子數據反映的證據細節,逐一詢問王某某涉案聊天記錄對端人員,確認王某某有買兇傷害“黃某某”的預謀,以及案發前王某某通過多種渠道獲取雷管、硝酸銨等物品相關情況。
委託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對案發當日凌晨小區停車處附近監控視頻進行清晰化處理,突出作案人員體貌特徵後發現,作案人員與王某某具有同一性。
針對法院認爲存在兩種不同的專家意見,再次詢問專家證人,證實兩份專家意見具有一致性,爆炸物中有煙火劑組份,不排除含有硝酸銨炸藥組份。
抗後補查促爆炸案改判
王某某終審獲刑五年
經過抗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認爲,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王某某實施爆炸的結論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並可以排除他人作案。
案涉爆炸物來源明確,系由王某某製作和安裝。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王某某在案發前購買過爆炸物原材料,搜索過爆炸物製作原理,具備作案的時空條件及相關知識儲備,案涉爆炸物系由王某某製作和安裝。王某某關於所持多種爆炸物原材料的來源和用途的辯解反覆變化、前後矛盾,通過查證,上述辯解與事實不符。
專家意見互爲補充,爆炸原理已查明。鑑定機構、鑑定人、專家證人具備法定資質和專業能力,爆破專家針對車輛啓動後溫區變化及爆炸原理進行了論證,論證內容相互支撐,論證意見與案件細節能夠吻合。
現有證據能夠認定王某某系作案人。檢出王某某DNA的藍白紡織物碎片能夠直接證明關聯性;爆炸物現場遺留的化學離子成分,與王某某車輛後備箱手套上檢出的離子成分相同;監控視頻進一步印證王某某安裝爆炸物的行爲。
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2022年12月30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5月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離職員工意圖報復董事長卻炸傷同事女兒,一審判其無罪後檢察院抗訴!)
來源:楊景茹、謝思琪/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