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貪判7年10月 綠營:應該就無法選議員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右)涉詐助理費及關說建案收賄,昨被士林地方法院依貪污等罪判七年十月徒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及助理張惠霖被控詐領助理費三八四萬餘元,另涉關說建案收賄七十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昨依貪污、洗錢等罪判陳怡君七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張惠霖五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依民進黨廉政條例,陳怡君涉貪判刑,最輕至少停權,最重可以除名;民進黨發言人吳崢說尊重司法,「也請當事人誠實面對」。陳怡君辦公室昨也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後會與律師研議。

法院指出,陳怡君擔任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十四屆市議員期間,明知未實際聘用弟媳洪於涵、表哥賀璽及張惠霖胞姊張家蓉擔任助理,卻藉三人提供的金融帳戶、提款卡、身分證件等資料,在聘書上僞造三人簽名署押,由不知情的研究室主任楊蕙綺製作不實文書,向臺北市議會請領公費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勞金等款項,共三八四萬八五六八元。

洪於涵、賀璽、張家蓉雖同意掛名擔任人頭助理,但未授權陳怡君、張惠霖在聘書上代簽姓名;張惠霖另在領獲助理費後,陸續領出現金、開立支票,再轉存自身證券戶、不知情朱姓友人金融帳戶、張家蓉金融帳戶,以此層轉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品嘉建設公司董事長鬍偉良、時任總經理高明義,爲使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上的「品嘉傳承」建案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加速發展,由高明義延攬張惠霖擔任公司顧問,以每月支付「顧問費」方式行賄陳怡君,希望陳、張二人協助「關心」相關申請及審查進度。

張惠霖二○二三年八月起陸續透過陳怡君議員辦公室名義「敦促」北市府工務局、北水處加速業務審查,並替建案邀集市府局處和電信業者辦理臨時用電協調會,品嘉公司則於二○二三年九月起至二○二五年二月間每月匯款三萬九千餘元給張惠霖指定金融帳戶,行賄共七十萬五八九四元。

法官認定,陳等七人分別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洗錢罪、不違背職務行收賄罪,陳怡君、張惠霖外,洪於涵、賀璽、張家蓉判徒刑一年十月至二年不等,緩刑二年,支付公庫五至八萬元,褫奪公權三年;高明義、胡偉良各判徒刑六月、一年,褫奪公權三年。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說,預計二月四日晚上開會討論,一審判決有罪,基本上會先停權,「應該就無法選議員」,處分前會請陳怡君到場說明,上次陳已請假一次,屆時若未到場,廉政委員仍會討論並做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