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祥專欄》拒絕憲法約束的政府 交由人民管訓

當一個以「反威權」爲核心認同的政黨,執政後卻對國會多數決議表現出明顯不屑與抗拒。圖爲民進黨中央黨部。(資料照,劉宗龍攝)

臺灣的民主並非制度自然演化的結果,而是一段充滿衝撞與拉扯的歷史產物。在這段歷史中,民進黨曾是最鮮明的反對力量之一。它挑戰威權、推動改革,爲政治自由與民主制度的建立留下深刻的印記。

然而,民主鬥士最嚴峻的考驗,往往不在於對抗權力,而在於成爲權力重鎮之後,是否願意接受權力的約束。

當一個以「反威權」爲核心認同的政黨,執政後卻對國會多數決議表現出明顯不屑與抗拒,問題便不再是單純的政策爭議,而是更根本的提問:憲法是否仍是所有政治行爲者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如果執政黨成爲「憲政流氓」,民衆奈他何?

憲法並未要求行政權「無條件服從」國會,而是設計了覆議制度,讓行政院在認爲法律窒礙難行時,能透過正式程序表達異議。這是一種理性的制度安排,意在平衡民主多數與行政專業。但憲法也清楚畫出界線:覆議,只能用一次。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覆議若遭立法院否決,行政院長「應即接受」。這句話並不複雜:行政權可以表達反對,但不能拒絕結論;可以不同意,但不能沒完沒了。程序走完,行政權就必須回到它最基本的角色:依法執行法律。問題出在民進黨耍無賴,執意抗拒憲政規範,堅持成爲憲政脫軌者,行徑宛如流氓。

在當前政治實務中,行政院長對法律的「副署」,被民進黨賦予超出憲法文本的意涵。原本作爲執行責任確認的制度性動作,竟然被操作爲對抗國會多數的政治工具。這乍看只是權宜操作,從憲政結構看,卻等於在沒有明文授權下,創設了一種 「事實上的行政否決權」。它不只模糊了權力分立的界線,更動搖了責任政治的根基。

不接受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有任何能言之成理的憲政法理?行政院提出多項理由拒絕副署,但若迴歸憲法法理檢視,這些理由並不難釐清:《財劃法》屬制度性財政立法,非年度預算,自難適用憲法對預算審議的限制;《公共債務法》規範行政機關的財政紀律,而非立法權限的邊界;憲法早已明定,中央財政與國稅制度本就是中央立法事項。

至於「施政不便」、「影響彈性」等說法,更屬於政治語言,而非憲法判準。政策執行困難本是民主常態,並非拒絕執法的正當理由。更關鍵的是,誰有權判斷法律違憲?答案明確:違憲審查權專屬憲法法庭,而非行政機關。當行政權以自身判斷爲由選擇性執法,實已跨越制度分際。

民進黨政府是「雙少數」政府,少數政府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憲法忠誠」。從比較憲政來看,少數政府並不罕見,也不必然導致制度失靈。真正的關鍵,在於執政者是否展現 「憲法忠誠」。這種忠誠,不是對條文的機械服從,而是一種更深層的制度自覺:即便政治決議不如己意,仍願意接受程序所產生的結論。當行政權繞過既有程序,將院際衝突升高爲憲政衝突,短期或能爭取政治空間,長期卻會侵蝕民主制度的信任基礎。

民主憲政真正要保護的,從來不是某一方的政治正確性,而是程序本身的可預期性與拘束力。一旦程序能被選擇性遵守,民主就不再是制度,而只剩立場。憲政危機往往不是轟然倒塌,而是悄然鬆動。它始於「這次例外」,終於「例外成爲常態」。

防止這條滑坡的唯一方式,就是要求所有掌權者,無論其過去有何貢獻,無論政治背景爲何,都必須對憲法程序保持最低限度卻不可退讓的尊重。而當執政黨變成無法無天的憲政流氓時,民衆就必須將其五花大綁,送去管訓,也就是變成在野黨,促其深刻反省,而且不能再當家作亂。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