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停擺到分裂 毀憲亂政的賴政府

在本該是成熟法治社會的當今,憲法法庭卻反倒呈現「人數不足」且「分裂」的荒唐現象。(本報資料照片)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正式施行以來,雖歷經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但在這段期間內,我國大法官仍持續作成憲法解釋,維持基本的憲政秩序於不墜,至今,共計作成813號解釋,以及數十則判決。然而,在本該是成熟法治社會的當今,憲法法庭卻反倒呈現「人數不足」且「分裂」的荒唐現象,筆者爰提出以下觀點,盼能對問題的解決有所助益:

一、賴總統應盡其憲法上義務,儘速提名適任大法官人選!

自前司法院長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於113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而卸任後,該空缺便持續至今,追根究柢,原因出自於賴總統的怠惰態度。

自賴總統於113年8月及114年3月兩度提名大法官人選,並均遭到立法院否決後,其便消極不再尋覓適當人選,導致憲法法庭遲遲處於缺額狀態。實則,賴總統遺忘了立法院本就「沒有」同意的義務,這無論從制度設計或實務運作都甚爲明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之所以賦予立法院對大法官人選有同意權,目的在藉由立法院的審查「制衡總統」。且民進黨也曾不進場投票以抵制馬前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遑論縱使是賴總統的兩次提名,民進黨黨籍立委也有投下反對票者,因此,將大法官空缺的責任盡歸於國民黨和民衆黨,實屬荒謬。

筆者欲指出,釋字第632號解釋已闡明,縱因立法院否決總統提名的人選,總統仍應繼續提名,此係其憲法上義務。是以,賴總統應以國家社稷爲重,儘速尋找適宜人選提交立法院,亡羊補牢,猶未爲晚,否則憲政史上會將賴總統記上一筆。

二、謝銘洋代理院長身爲憲法的守護者,應停止違法審判!

《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明定參與判決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以此提升憲法判決的正當性基礎,准此,在現今僅存8位大法官之際,即無從作出合法的判決。然而,以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爲首的5位大法官,不顧另3位大法官的反對,於114年末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自此之後更陸續作出數紙判決(115年已有5號)。

謝銘洋等5位大法官不尋思呼籲賴總統盡其提名義務,反倒執意作出違法的判決,貶損其法律人的風骨,令人不解。筆者欲提出沉重的提醒,希望5位大法官回頭是岸,勿使中華民國得來不易的法治退回法制,甚或是人治。

三、結論:反思司法院的定位,司法行政應與審判業務獨立。

就筆者的觀察,5位大法官之所以能有模有樣地作成判決,與謝銘洋身爲司法院代理院長不無關聯,詳言之,《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因此,從憲法法庭場地的使用、書記官的調動,再到公佈判決的記者會等,無不需要假手於院長的職權。這樣的規範,在承平時期固安然無恙,然當遇上憲政爭議時,司法院長便一躍成爲主宰憲政走向之人,更不論謝銘洋被總統指定爲代理院長時,並未經過立法院同意,當其在欠缺民意基礎的情形下仍一意孤行,殊非中華民國法治之幸。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如欲解決當今的問題,應深刻檢討我國憲政體制,亦即,司法院長不宜同時掌管「司法行政」及「審判事務」;較爲妥適的作法可將司法行政的業務全權交由秘書長等人負責,且不允許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介入其中行政事務。除此之外,謝銘洋亦應三思司法院長職位的重要性,其舉手投足應如履薄冰,切莫本於意識形態衝動行事。

再者,筆者的學長、總統府資政姚嘉文,應善盡其法律人的責任,勸戒賴總統停止毀憲亂政。如此一來,中華民國的「法治」方能與時俱進,終有一天達到「良制」的境地。(作者爲法律產業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