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16天就拖吊 北市元旦起跑
臺北市針對停車格久停,縮短爲容許日10天,通知車主限期5天,共計16天就拖吊。圖/臺北市停管處提供
臺北市今年修法,明年元旦起市府停管處轄管、委外經營停車場、河堤,無論是否收費,停放16天就拖吊,車輛移置及保管費也提高,要提升停車週轉率。市民認同新措施,認爲半個月夠久了,處理久停車可減少車位被霸佔的情況。
「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原本久停容許日爲30天,加上移置前通知車主限期15天,停放46天才會拖吊。市府修法,容許日縮短爲10天,通知車主限期5天,也就是停放第16天就拖吊,明年上路。
北市停管處管理及職安科長楊遠明表示,此次修法除了停管處轄管的停車場且收費停車格之外,停管處轄下不收費車格、委外經營停車場、轄管停車場收費車格,以及常見久停車的河堤都納入。
此外,收費的公有路外停車場只要停放超過10天且未繳清停車費,將張貼通知要求5天內駛離或繳清停車費,否則拖吊。違規車輛拖吊後3個月期滿無人認領將公告拍賣。
楊遠明說,修法同時提高小型車輛移置及保管費,以往移置費每次900元,保管費每半天100元,考量拖吊場成本1300元,改爲移置費每次1500元,保管費5天內半天爲200元、5天過後調高爲半天300元。
根據統計,修法前停放超過46天的久停車,每年平均拖吊數不到100輛。交通局長謝銘鴻估計,久停車容許日縮短後,拖吊車輛數將增加一倍以上。
陳姓民衆說,曾在河堤看過烤漆斑駁、貼滿許多勸導單的汽車,這類久停車若能趕緊處理,確實能提升北市停車格的週轉率;有的車停到佈滿灰塵,也有礙市容。
北市議員徐弘庭說,停車格佔用問題實在太多,修法後重新定義久停並縮短拖吊時程,但執行上可能遇到不同狀況,建議市府清楚向市民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