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公平會覈准福懋、大成等六家合船進口黃豆
福懋等業者爲了合船進口黃豆,先前就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爲例外許可,並經該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後續於許可期限將屆前,多次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本次福懋等業者在原許可期限屆期後,欲變更參與業者名單,依公平交易法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重新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爲例外許可。
公平會認爲,6家業者申請黃豆合船進口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且合船進口數量佔我國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業者有誘因將節省的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公平會經綜合評估,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爲,本次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爲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公平會要求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爲。本聯合行爲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爲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