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同意35家事業合船採購小麥聯合行爲 期限5年
公平會表示,小麥、麪粉爲糧食管理法定義糧食,但我國小麥高度依賴進口,業者爲降低小麥進口成本,採行合船採購模式已行之有年。因合船採購小麥得使業者在與國際穀物供貨商之交易過程中,取得穩定供應量與較佳之交易條件,且單一進口業者之小麥採購量與散裝船滿載量顯有差距,業者有必要合船裝運小麥,以節省海運成本,達到加強貿易效能效果。
此外,公平會認爲,合船採購小麥有穩定小麥進口船期與採購量,可避免麪粉價格變動幅度過大,有助於下游產業鏈供需與市場價格平穩。
公平會指出,因實施合船採購小麥屬於聯合行爲,經審酌後認爲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所以准予附加負擔許可,期限爲5年,其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爲;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採購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爲之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