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離岸風電售電平臺結合案 公平會同意放行

公平會指出,中鋼、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日月光投控、聯華電子股、東和鋼鐵等6家事業,擬共同經營臺智電公司,從事離岸風電購、售電業務,是公平法所規範的結合型態,全案達申報門檻,因此須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根據公平會了解,這6家參與結合的公司都是再生能源需求者,共同經營離岸風電售電平臺可提升購電彈性,而臺智電公司並未涉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業務,目前尚無營業實績,未來將向區塊開發第1期、第2期(即3-1、3-2)的離岸風電開發業者洽購離岸風電,並轉售予售電業及終端用戶。參與經營的股東可以優先承購離岸風電,但是股東所得承購的離岸風電數量有限,且要以企業體系使用爲主。

全案審議過程中,公平會徵詢過主管機關、上游風場開發業者、水平競爭同業、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並考量臺智電公司業務經營範圍,針對上游離岸風電採購市場、下游再生能源銷售市場進行競爭分析。公平會指出,離岸風電嚴格的買方採購資格等條件既已存在,不會因爲結合前後而有所改變,臺智電公司在相關市場力量尚屬有限,結合後,臺智電公司需面對既存競業者的競爭,且市場上仍有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採購,不致產生排擠效果。

公平會指出,臺智電公司是新進業者,也表示公司將積極透過各類管道接觸客戶,尤其再生能源銷售市場還有太陽光電等其他能源、競爭者衆多,不至於不向其他售電業及終端用戶供應,或者用高於市場價格供應而形成投入封鎖效果。所以公平會認爲現階段還沒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考量結合案對於政府規劃推動離岸風電及再生能源售電市場自由化有正面助益,經過評估相關因素後,公平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正值方興未艾之際,公平會強調,基於競爭主管機關職責,未來將持續觀察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態,在交易透明及非歧視性原則下,檢視市場中相關交易安排對競爭中立性及創新誘因的影響程度,確保我國再生能源政策和競爭政策能共存共榮,讓再生能源政策所創造的整體經濟利益,能在自由與開放的市場環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爲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於少數特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