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從小疏於照顧 導致被安置到成年!孩不養61歲病母獲勝

不滿從小疏於照顧,導致被安置到成年,孩子不養61歲病母,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歡歡(化名)被孩子指控,在他年幼時常酗酒且工作不穩定,酒後會大聲對他謾罵,有時也會拿東西往他身上丟,讓他的童年處於驚恐及無法溫飽的狀態,他國小畢業後,由鄰居協助通報,被安置在社福機構直到年滿18歲爲止。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任,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歡歡的孩子指稱,他在社會福利機構期間,母親並沒有扶養他,甚至還向他索討金錢,母親的行爲讓他百般無奈,已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要他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歡歡的特別代理人到庭表示,對於孩子的控訴歡歡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裁定。

法官考量,歡歡現年61歲,患有精神疾患疑似伴隨妄想,曾透過衛生局協助安排就醫,之後就被安置在長期照護中心居住,目前醫療狀況尚穩定,需要長期臥牀及需人協助餵食,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歡歡每月領有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1萬5028元,但每月仍需繳納照護機構費用1萬8千元至2萬元不等(含就醫及耗材費用),她的名下無任何財產,也無所得申報資料,堪認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

法官審酌,歡歡當年不僅未曾分擔孩子扶養費用,並且未曾給予成長過程中應有之關愛、照顧,歡歡所爲明顯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歡歡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