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測喬成績記過 海陸少校敗訴

海軍陸戰隊黃姓少校中隊長擔心合格率偏低被追責,爲6名射擊鑑測不合格隊員補測,事發後遭記過處分並影響年終考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海軍陸戰隊黃姓少校中隊長去年在擔任灘勤中隊主官期間,率隊參加射擊鑑測時,向鑑測官請託,爲6名射擊鑑測不合格隊員補測,使鑑測結果由原本合格33人、6人不合格,變爲39人全員通過,遭記過處分並影響年終考績。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他敗訴,黃仍可上訴。

2024年6月海軍陸戰隊執行射擊鑑測,當時黃姓中隊長擔心合格率偏低被追責,遂與鑑測官商量對未及格隊員進行補測,導致合格率從原先60%上下提高至100%。海軍依規定同年10月16日將黃姓少校記過1次,該年考評受影響列爲乙上,讓黃男不滿,於是對國防部提出行政訴訟。

海軍司令部提出會議紀錄表明,5月召開任務提示會議時,已明確告知「每人僅可測驗1次,不得補測」,黃男與會在場仍執意違規,並於補測後簽署鑑測成績統計表,表上雖標註100%合格,卻未註明補測事實,足使外界誤認全員一次即通過,違反誠信軍風,構成《陸海空軍懲罰法》「怠忽職責」之違失行爲。

黃男辯稱自己並無造假或動機不良,且未明文禁止補測,經詢問具有決定權責的上士鑑測官確認可行,並非藉故補測或造假成績,未影響鑑測公正性,自己縱使有「怠忽職守」,被處分記過與鑑測官相同,有違比例原則。

惟法官認定,任務提示已明確補充作法構成正式規範,黃男作爲中隊主官應負最終責任,記過處分與考績評列「乙上」皆屬合法,裁定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