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大生逞欲!暗巷露鳥逼女同學口交 判刑1年7月

臺北一名就讀大學的甲男,在112年晚間與女同學A女及友人同行途中,竟於北市南港區巷弄內,獸性大發,先強拉A女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見A女抗拒,更變本加厲,強行壓制A女頭部欲逼其口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就讀大學的甲男,在112年晚間與女同學A女及友人同行途中,竟於北市南港區巷弄內,獸性大發,先強拉A女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見A女抗拒,更變本加厲,強行壓制A女頭部欲逼其口交。所幸A女極力掙扎,加上有路人經過,甲男才倉皇罷手,惡行未能得逞。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甲男有期徒刑1年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1月3日晚間6時許,甲男與A女以及另外兩位友人B男、C男一同搭乘公車,在南港區某國中站下車後,C男先行離開。未料,甲男與A女、B男步行至附近一處巷內時,甲男竟色心頓起,不顧同窗情誼,當場脫去自身褲子與內褲,並違反A女意願,強行拉住A女的手觸碰其下體。A女受到驚嚇,立刻將手抽回,明確表達拒絕。

然而,甲男見狀非但沒有收手,反而慾火攻心,將猥褻犯意升級爲性交意圖,直接以徒手強壓A女頭部,逼迫其靠近自己的生殖器,試圖強制口交。A女在極度恐懼下奮力抵抗,幸好在關鍵時刻有路人經過現場,甲男心虛之下才停止暴行,A女也因此逃過一劫,但身心已受重創。案發後,A女憤而提告,全案經由臺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移送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時,甲男雖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但其辯護律師卻主張,兩人平時互動友好,A女過去曾主動爲甲男口交,甲男「誤認」當下未違反其意願,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但法官對此說法不予採信,指出A女已明確否認過往有主動口交之情事,且即便屬實,A女當下已以「抽手、掙扎」等行動明確拒絕,甲男身爲成年人,對此不可能誤解。法官更嚴正駁斥,甲男手段對A女身心造成巨大驚懼,客觀上並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堪稱「憫恕」之處,因此拒絕予以減刑。

合議庭最終審酌甲男犯後態度、無前科、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始終未能與A女達成和解等情狀,認定其行爲對被害人造成深遠創傷,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7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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