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車道中暫停 重罰+吊照6月要上課!行車紀錄器救了他
被控車道中暫停,重罰+吊照6月要上課!行車紀錄器救了他,獲判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開車行經臺中市大甲區路口時,被人檢舉「在車道中無故暫停」違規,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罰,後續交通事件裁決處重罰他 2萬4千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強制上交通講習。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法院翻盤,撤銷原處分。
派決書指出,阿國當時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大甲區水源路與順天路口,遭檢舉人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指控他「在車道中暫停」,警方認定違規後製單舉發。由於阿國未主張是他人駕駛,裁決處因而裁處他重罰24000元,另要求上課及吊扣車牌。
阿國憤而提告,他表示,當時他懷疑車輛遭後方擦撞,纔會暫停下車查看,絕非惡意阻擋車流。他強調,要罰也得罰得合理,不能因爲一個檢舉就隨便扣帽子。
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阿國的車輛確實曾短暫停於路口,但是當時後方檢舉人車輛,也是同樣處於暫停狀態,並沒有急煞、蛇行或逼車等高度危險行爲。
影片中可見,阿國只是向前緩慢移動後再次暫停,期間沒有造成後車明顯危險。之後紅燈亮起,阿國下車走向檢舉人車輛查看,又返回駕駛座,整段過程雖然有不當,但並不足以構成所謂「危險駕駛」。
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針對的是「高度危險」駕駛行爲,例如逼車、蛇行或惡意驟停,若只是單純停車卻未造成重大危害,不能適用該條文處罰。裁決處並未能舉出更明確證據,證明阿國的行爲已達高度危險,因此原處分有違誤,判決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