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利多!金管會放寬監理標準 RBC門檻從200%降至100%
▲金管會。(圖/資料照)
爲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金管會發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取代現行保險風險資本額(Risk Based Capital,RBC)制度,2026年起實施,主要修正重點爲,現行RBC制度下的200%修正爲100%,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將按公允價值衡量及採現時估計衡量,由於RBC面臨較高的波動程度,資本顯著不足等級RBC爲25%以上、未達50%者,放寬資本不足等級之資本適足率爲50%以上、未達100%者,如此一來,業者較多彈性因應新制度實施之影響。
金管會參考IAIS於2024年12月5日公告之ICS相關要求,並比對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與IAIS所定「保險核心原則」(Insurance Core Principal,ICP)有關保險資本監理之三大支柱監理架構之差異,業擬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於2025年5月召開公聽會,現行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組成項目之規定,並針對ICS所定第一類限制性資本、第二類資本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各類資本的資本工具應符合條件及應扣除項目,增訂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辦理之規定。
修正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之範圍,並明定保險業應依計算方法說明計算風險資本。
修正資本適足率之定義,將現行以公式表達之規定修正爲以文字表達之規定;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用詞修正淨值比率之定義,將權益項目修正爲權益及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修正爲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另增訂保險業應以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爲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業提供以合併財務報告爲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之規定。
將資本適足等級下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之比率,由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下之200%修正爲100%。另考量2026年起,保險業之資產及負債將按公允價值衡量及採現時估計衡量,資本適足率將面臨較高之波動程度,調整資本顯著不足等級之資本適足率爲25%以上、未達50%者,並相對放寬資本不足等級之資本適足率爲50%以上、未達100%者,以給予業者較多彈性因應新制度實施之影響。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截至6月底爲止,目前僅有1家屬於資本不足公司,2026年過渡措施上路,所有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都能及格。
參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36條第2款所定保險業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財務報告,將現行要求保險業每半營業年度應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之規定,修正爲應申報經會計師查覈之資本適足率,並考量自2026年起實施之新制度較爲複雜,保險業於實施初期計算資本適足率將須較長準備時間,增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申報時間者,從其規定,以利於新制度實施初期保留給予業者較長申報時程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