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林鐵約僱人員涉圖利被判1年8月 上訴二審獲緩刑
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陳姓前約僱人員負責工程採購時,被控隱瞞李姓業者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而撥款,讓業者圖得8萬多元不法利益,陳、李被訴貪污罪嫌,一審分別判刑1年8月、2年,認判太重而上訴,二審認原審在法定刑度內裁量而駁回,但認其犯行實屬輕微,給予緩刑機會。
陳男上訴指稱,年輕識淺,擔任最基層員工,受派辦理政府採購,工程行自膠條更換工程所獲利益僅2萬7598元,機關已受補償,經減刑後量處1年8月,褫奪公權2年,仍屬情輕法重,陳男犯罪情狀尚有可憫恕之處,應有刑法第59條適用。
李男上訴說,因未有合適管道取得本案門窗膠條,擔憂工程延宕而採取便宜行事,且最終工程行獲得利益也屬輕微,尚有可憫恕之處,懇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對陳男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對李男量處有期徒刑2年,均於法定刑度內而爲裁量,並適度反應2人整體犯罪行爲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合。2人認原判決量刑過重,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臺南高分院表示,陳、李2人於二審時已坦承犯行,陳於2020年7月31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文資處「109年度阿里山支線車輛整修噴漆」勞務採購標案,其間法律關係屬民事法律關係,陳並未獲利,是因李所託,一時失慮,始便宜行事採取本案非法方式,而李所經營工程行所獲得利益也僅2萬7598元。又文資處損失已有自工程行繳納保證金予以扣款,並做完相關處理。
臺南高分院認爲,2人犯行實屬輕微,確有可諒之處,認對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各均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法官認陳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李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嘉義地檢署起訴,陳姓男子於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間擔任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約僱人員。他於2020年7月下旬辦理「109年度阿里山支線車輛整修噴漆」採購標案,由某工程行李姓男子得標。
不過,李男須完成73年制阿里山號5輛車廂的所有門窗膠條拆除換新工程,因未能取得符合尺寸的膠條而未施作。李爲取得第一批工程款,將膠條未更換告知陳,並請求通融辦理驗收及請款。
檢方表示,陳、李於驗收過程,隱瞞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且陳在驗收紀錄分別記載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標及驗收合格等不實內容,讓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撥款68萬多元給工程行,也使工程行圖得未施作膠條8萬多元的不法利益。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李2人犯行實屬輕微,確有可諒之處,認對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各均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