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越籍留學生淪詐團車手 法官斥不思腳踏實地全判刑
9名越南籍留學生不思腳踏實地讀書,竟加入詐團當車手賺錢。(邱立雅攝)
9名越籍大學生來臺就學不思腳踏實地,竟鑽研詐騙之道,加入詐團擔任基層車手、車手頭以及收水,騙取臺灣人財產,遭法官判處5年6個月不等刑期,其中情節較重的7人於刑期滿後驅逐出境。
法官調查,9名越籍大學生去年10月加入由阮氏秋懷(遭檢察官另行通緝)以及暱稱阿俊的詐騙集團,其中黃男擔任車手頭、槃女擔任收水手,其餘7人則擔任提款車手工作。
事件爲本案詐團上游成員取得人頭帳戶後,再由9名大學生用投資、朋友借錢、周杰倫演場會門票、購買遊戲點數、租屋、牙齒美白活動等名義,讓受害者陷於錯誤,陸續匯款到人頭帳戶。
被告9人即分別由基層車手取款後,交由槃女,槃女再進一步上繳予黃男,黃男則於收齊款項後,換匯成越南盾,而轉匯予「阿俊」,以此行爲分擔方式,取得此部分款項,且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衆人也因此獲取2000元至4萬元不等報酬。
法官認爲9名越籍大學生來臺求學,卻不思腳踏實地安穩唸書、打工,爲求快速獲取財物,竟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其中黃男擔任車手頭,被告槃女擔任收水,在犯罪組織內已非全然聽命行事之人,其等2人與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聯繫較爲密切、涉入詐欺犯罪程度並不在淺,惡性顯較其餘被告爲高。
至其餘被告雖然位居本案詐騙集團最基層,所從事者亦爲勞力性質的車手,但仍爲詐欺犯罪組織所不可或缺,其等因而侵害的不僅是被害者個人財產法益,乃至整體金融交易秩序、司法追訴負擔,都因此受有劇烈波及,最終反由社會大衆承擔集團詐欺案件之各項後續成本,在此背景下,自也不宜輕縱,判處9人5年半不等刑期,其中7人刑期滿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