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罷免投票、823核三重啟公投 勞動部:僱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勞動部強調,行使投票權爲公民權利,僱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佈7月26日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以及8月23日爲「公民投票日」。勞動部表示,上述兩日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佈7月26日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8月23日爲「公民投票日」,該兩日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爲「勞基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1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強調,行使投票權爲公民權利,僱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