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有薪謀職假」免附證明 勞動部:僱主拒給假恐挨罰30萬
勞動部今表示,僱主不得要求員工請謀職假時附上證明,若僱主拒絕給假,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2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圖/資料照片
僱主資遣勞工,勞工在預告期間可獲得一週兩日「謀職假」。勞動部今(19)日表示,僱主不得要求員工請謀職假時附上證明,應在員工敘明請假原因後准假,若僱主拒絕給假,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2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目前求職管道多元,視訊面試、線上投遞履歷,甚至居家準備資料,均不易提出證明,且部分勞工擔心讓現職僱主得知面試公司,可能影響錄取。
王厚偉表示,勞工於預告期內每週有2日謀職假,且工資照給,預告期間則依年資不同,3個月至1年爲10日,1年至3年爲20日,3年以上則有30日。
勞動部發函釋,僱主依照法規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依法向僱主申請謀職假時已說明事由,僱主就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王厚偉表示,「謀職假」的相關規定,是賦予被資遣勞工的基本保障,自願離職者不適用。
至於是否與關稅政策相關,王厚偉指出,目前企業若遇營運壓力,多先以減班休息因應,大量解僱通報自4月7日以來並無明顯浮動,本次函釋主要在釐清規範,避免勞工權益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