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在火車上起身時座椅回彈夾傷玩伴!傷者家屬索賠5萬元,法院判賠1369元

火車臥鋪車廂內,兩名6歲男童在過道玩耍,其中一男童起身時,座椅回彈致另一男童手指被夾傷,經就醫診斷需“拔甲”治療。後來,受傷男童的父親起訴索賠。7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被告男童的監護人被判承擔70%的責任,賠償1369元。

判決文書顯示,5月5日,小張跟着母親和奶奶從襄陽上車乘坐K1128列車(硬臥)返回杭州,6歲男童小王亦隨母親乘坐同次列車,雙方在同一臥鋪車廂。其間,小張與小王在車廂過道內玩耍,小王坐在過道內設置的座椅上,該座椅設計爲乘客起身後會自動彈回收起,小張站立於小王及座椅側面。玩耍過程中,小張將手置於座椅彈回至車廂壁的空間內,小王起身時,座椅回彈致小張手指夾傷。根據列車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小張的奶奶坐在一旁的下鋪進行看護,小王的母親陳某頭朝裡側躺在隔壁中鋪。事發後,小張下車就醫被診斷爲“手指損傷”,處理方式爲“拔甲”治療、隔日換藥等。後來,小張返回杭州繼續就醫治療。

事後,小張的父親作爲其法定代理人,將小王及其父母起訴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索賠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5萬元。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小張的相關損失爲19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小張與小王均未滿8週歲,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被告小王的行爲造成了原告小張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鑑於原告及被告小王均屬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能力弱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尤其是當其處於公共場所時,其監護人對其負有更高程度的監護職責,以確保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自身安全及避免造成他人傷害。本案中,原告及被告小王的監護人均未充分盡到監護職責,綜合考量雙方監護人的監護程度,由被告小王的監護人向原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最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令小王父母賠償小張1369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