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兒調汽車座椅,壓死後排弟弟,家長向車企索賠200萬,法院這樣判
近日,上海高院公開一則某汽車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原告宗某1、吳某1系夫妻,育有女兒宗某2(5歲)、兒子宗某3(2歲7個月)。2023年5月1日,宗某1駕駛一輛商務車,載吳某1及兩子女出行。11時許,因發現宗某3在車內喪失意識伴全身青紫,家長遂將宗某3送醫院救治,但宗某3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記載爲缺氧缺血性腦病。當日17時,宗某1接受當地派出所詢問時反映:其子宗某3系被汽車座椅擠壓窒息死亡。當日10時左右,其開商務車帶妻子及兩個孩子到醫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側,女兒坐在第二排左側,兒子在第三排左側座位玩手機。10時30分左右,宗某1開到路口等紅綠燈時,妻子看到女兒將座位調得很低,轉身發現座位壓到了兒子的頭,兒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後兒子沒有動靜,宗某1便停車檢查,發現兒子已無呼吸,遂送醫搶救。此後兩原告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認爲案涉車輛座椅調節無自動感應回縮功能,壓力過大,存在設計缺陷,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被告(車輛生產者)未盡警示義務,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萬元。被告辯稱: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認證,座椅調節爲手動可控,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用戶手冊》已提示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範,無不合理危險。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監護職責、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兒童自行操作所致。法院查明以下事實:案涉車輛爲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普通客車,覈定載客7人,2021年3月經檢驗合格出廠。車輛《用戶手冊》中有關於“警告、告誡和注意”的標註說明,並在“座椅與保護裝置”中提及“爲了降低傷害風險,車內必須安裝兒童保護裝置”“警告:如果未將兒童正確安置在兒童保護裝置內,則兒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請按照兒童保護裝置上的使用說明正確安置兒童”等內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爲,本案中,車輛《用戶手冊》已專章規定“兒童保護裝置”,明確“必須安裝兒童安全座椅”“未正確安置兒童可能致命”,已盡到合理的警示義務,且警示的範圍與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張“座椅未設警示標識”,但該主張忽略了一個關鍵:警示與損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本案損害的直接原因是兒童在無監護狀態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設有標識,也無法避免監護人完全失察導致的危險。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監護失職:一是未爲兩歲幼兒使用安全座椅,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就有關於未滿4週歲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的相關規定;二是放任幼兒在車輛行駛中脫離監護,讓5歲兒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長時間未關注孩子動向。這種“監管真空”正是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產品責任不能成爲監護失職的“擋箭牌”。
來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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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李揚
責編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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