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赴美讀碩士失聯33年 法官一理由駁回「死亡聲請」
▲一名25歲女子出國攻讀碩士,至今33年未與家人聯繫。(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22歲女子「小莉」出國留學攻讀碩士,至今已33年未與家人聯繫,8年前家人從臺北搬到彰化,雙親曾爲她辦理戶籍搬遷,但這幾年其父母先後過世,遺留數筆存款,家人遂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以解決繼承困境,法官認爲她當年留學,屬「有計劃離境」,與「失蹤」不同,僅以「長期未聯繫」爲由聲請死亡宣告,尚不足證明其生死不明,將聲請駁回。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小莉」於33年前離家前往美國留學,自此與家人完全斷絕聯繫。期間,小莉的父母雖曾爲她辦理戶籍遷移,但始終無法得知她的下落。8年前,小莉的家人搬遷至彰化定居,而她的父母也先後離世,遺留數筆存款。由於小莉行蹤不明,家人無法順利辦理繼承手續,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小莉死亡,以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家屬主張,小莉離境後33年來毫無音訊,符合民法第8條「失蹤滿7年得宣告死亡」的規定。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小莉當年出國是爲了留學,屬於「有計劃的離境」,而非「失蹤」所指的「生死不明」狀態。此外,家屬僅以「長期未聯繫」爲由,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小莉遭遇危難或已死亡,因此不符合死亡宣告的法定要件。
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制度旨在解決失蹤人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但必須嚴格審查,避免過度影響當事人權益。小莉雖多年未與家人聯繫,但並無證據顯示她已遭遇不測。此外,依現行戶籍資料,小莉僅是「遷出國外」,而非「行蹤不明」,家屬的聲請缺乏具體事證支持。認爲單純「長期失聯」不足以構成宣告死亡的依據,駁回家屬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