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國念碩士33年無音訊 家人聲請死亡宣告被法官駁回

洪姓女子33年前赴美攻讀碩士,隨即音訊全無,父母近年相繼過世後,因已找不到洪女,其他家人無法辦理繼承,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不過彰化地方法院認爲,洪女當年是有目的性的離去,自難僅因她未與親屬聯絡,就認定她失蹤生死不明,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

洪女當年25歲時赴美攻讀碩士,弟弟說,洪女出國後就未再與父母聯繫,父母后來賣掉臺北房子,舉家移居到彰化縣,母親也替姐姐遷移戶籍,後來洪父去世時,弟弟問母親要不要聯繫洪女,洪母說找不到女兒了,而洪母也於2024去世,因留有數筆存款,卻因找不到洪女,家人無法辦理繼承。

家人也向北斗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但因洪女已出境滿2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而無法受理。家人認爲她生死不明已逾33年,因此向法院聲請對洪女做死亡宣告。

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故法院應審慎認定,倘系單純出境,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在無其他佐證情況下,尚難認定失蹤。

法院也查詢戶籍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健保就診就醫紀錄,查出洪女確實自1991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或其他行蹤資料,其戶籍資料則註記「遷出國外」,生活居住重心非在我國境內事實,洪女現年58歲當年前往美國留學攻讀碩士,是有目的性的離去,而非去向不明,聲請人也不明瞭洪女未與家人聯繫原因,自難僅因洪女未與親屬聯絡,即論斷其是失蹤生死不明,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

律師鄭智文表示,雖法院駁回死亡宣告,家人仍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遺產,並得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等規定向法院請求就繼承遺產進行分割,即分割遺產訴訟,如爲同順序的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洪姓女子33年前赴美攻讀碩士,隨即音訊全無,家人聲請死亡宣告,否則難以辦理繼承遺產,不過被法院駁回。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