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姊赴美讀碩士33年無音訊!弟欲繼承遺產「聲請死亡宣告」法官不準
姊姊赴美讀碩士33年無音訊,弟弟聲請死亡宣告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洪姓女子33年前飛往美國攻讀碩士,沒想到從此音訊全無,由於父母近年來相繼過世,無法辦理遺產繼承,於是洪女胞弟向法院聲請姊姊「死亡宣告」。彰化地院認爲,洪女出境之後的戶籍資料註記「遷出國外」,其生活居住重心非在我國境內,當年爲有目的性之離去,並非去向不明,因此駁回聲請。
根據判決指出,洪女胞弟指出,姊姊於1991年8月21日出境到美國留學攻讀碩士,當時自己年僅17歲,因年齡差距及讀書關係,很少與姊姊聯繫,出國後兩人未曾聯絡,也沒聽聞父母與姊姊有任何書信或電話聯繫。弟弟說,與父母原本住在臺北三重,2007年將房屋出售後,舉家搬到彰化北斗,當時母親有替姊姊辦戶籍遷移,而父親於2017年間過世,自己也有詢問母親是否要聯繫姊姊,但母親卻說「找不到了」。
2024年9月母親過世後留下數筆存款,弟弟表示因找不到姊姊而無法辦理繼承,於是在同年11月間向北鬥派出所申報失蹤,但因姊姊已出境滿2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故無法受理。弟弟指出,姐姐自1991年出國後,至今生死不明已超過33年,因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156條等規定,聲請對姊姊死亡宣告。
法院調查,經查詢戶籍資料、勞健保投保、健保就醫紀錄,得知洪女確於1991年8月21日出境後,未再有入境紀錄或其他行蹤資料,其戶籍資料註記「遷出國外」,其生活居住重心非在我國境內。然而,洪女現年58歲,參照內政部公佈2023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該年齡女性的平均餘命約爲28.01年,尚有生存可能。況且,依聲請人所述,洪女當時是有目的性離去,非去向不明,聲請人也不明瞭洪女未與家人聯繫原因,僅因對方未與親屬聯絡,即論斷其有失蹤情形。
彰化地院審理,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自不適用死亡宣告制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