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配套規則正式發佈,32家企業進入科創成長層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張賽男 上海報道
在6月18日召開的2025陸家嘴論壇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表示,將聚焦提升制度的包容性和適應性,以深化科創板、創業板改革爲抓手,更好發揮科創板“試驗田”作用,加力推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統籌推進投融資綜合改革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加快構建更有利於支持全面創新的資本市場生態。
隨後,中國證監會印發了《關於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以下簡稱《科創板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就同步制訂的2項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爲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7月13日,上交所正式發佈了《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等配套業務規則。
32家未盈利企業進入科創成長層
對於各方高度關注的科創板科創成長層,《科創板意見》明確了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的基本要求,《科創成長層指引》從業務規則的角度對有關要求加以細化。
在科創成長層定位上,突出更好支持優質未盈利科技型企業這個改革重點,把好准入關。據悉,這次改革沒有針對未盈利企業納入科創成長層設置額外的上市門檻,存量32家未盈利企業將自指引發布實施之日起進入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企業將自上市之日起進入。
在調出條件上實施“新老劃斷”。存量企業調出條件保持不變,仍爲上市後首次實現盈利,有助於穩定存量企業和投資者預期;同時提高新註冊未盈利企業調出條件,推動新上市公司加速技術研發和市場拓展。科創成長層企業按照規定發佈符合調出條件的公告後,上交所原則上在2個交易日內將企業調出。
《科創成長層指引》還就科創成長層企業在年度報告、臨時公告中充分披露未盈利風險、技術研發風險等作了具體規定,並要求持續督導機構切實履行職責。上交所將嚴格執行規則規定,督促科創成長層企業、持續督導機構誠實守信,圍繞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需,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本次改革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成長層股票交易新增投資交易門檻,仍爲具備“50萬元資產+2年經驗”的資金門檻和投資經驗即可。另外,按照《科創板意見》要求,投資者投資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科技型企業之前需要簽署專門風險揭示書。
中信建投證券董事總經理董軍峰表示,科創成長層的設立,爲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具有不同規模和特點的科技創新企業提供難得的提早一步登錄資本市場的機會。對於技術有較大突破、商業前景廣闊、持續研發投入大,但目前仍處於未盈利階段的科技型企業,通過這個過渡性的上市平臺,能早日被公衆認知,利用資本市場帶來的各項加持,在提早一步快速商業化的同時,也能讓公衆投資者能夠分享企業快速發展期的收益。
明確預先審閱機制的適用情形
在“1+6”政策中,預先審閱機制是一項重要改革創新。爲準確把握適用情形,《科創板意見》和《預先審閱指引》規定了科技型企業申請預先審閱的要求,突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確有必要”。
發行人申請預先審閱時,需要充分說明申請的必要性;上交所將嚴格按照規則規定,對發行人的申請進行把關。需要說明的是,預先審閱機制建立後,現有發行上市審覈業務諮詢溝通機制將繼續發揮作用。發行人對能否適用預先審閱有疑問的,可以在提交預先審閱申請前向上交所諮詢溝通。
上交所將嚴格參照正式審覈程序開展審閱工作,向發行人和保薦人反饋審閱意見。上交所的審閱意見不構成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預先確認。通過預先審閱的科技型企業正式提交IPO申報的,上交所將落實《科創板意見》的要求加快推進審覈程序。
在預先審閱期間,相關申請文件、預先審閱過程、結果等不對外公開。發行人正式申報受理當日,需在上交所網站披露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覆文件,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相關文件需與招股說明書等保持一致,更新至最新的財報基準日。如果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覆文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的,發行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豁免披露。
明確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認定條件
爲了進一步健全市場化精準識別優質科技型企業的制度機制,上交所在加強研究論證、充分聽取市場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指引發布後,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新申報企業即可適用。
發行人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請發行上市的,鼓勵其按照規則規定自主認定、自願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信息。中介機構需要對發行人認定和披露的情況進行審慎覈查。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認定標準進一步細化。主體方面,包括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資產規模較大、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資設立的基金、鏈主企業及其設立的投資機構等。
投資經驗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創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
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應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24個月到申報時,持續持有發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億元以上的投資金額,不能突擊入股。此外,指引還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合規性、獨立性等提出了要求。
上交所強調,發行人依據指引自主認定和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只作爲上交所審覈中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要求的參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創屬性要求或者發行上市條件,也不會降低審覈標準,不會影響審覈速度。發行人未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影響其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
招商證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劉傑認爲,通過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使這些資金的入股情況作爲審覈註冊的參考,可以產生一定的責任捆綁效應,機構以自身資金和聲譽對企業背書,形成實質性的風險綁定,有望更好地幫助監管層和市場快速識別真正具備成長潛力的企業,降低低成長性企業“魚目混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