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案例:學校禁帶手機,未成年矯正對象無法“打卡”被迫輟學
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聽證典型案例。一名未成年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須每天人臉識別“打卡”,而學校不讓帶手機,無奈輟學。經檢察聽證,找到合理解決方法,助其回到校園。
社區矯正對象無法每日“打卡”被迫輟學
2023年,劉某某被人引誘參與盜竊作案6起,案值3.8萬餘元。案發時劉某某16週歲,系高中二年級學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對劉某某開展個性化幫教,依法提出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區矯正機構對劉某某開展矯治管理。
依據《河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劉某某被要求“每日進行生物驗證”(手機“聲紋驗證”“人臉識別”),而就讀學校依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禁止學生在校期間攜帶手機,導致劉某某無法在校完成“生物驗證”被迫輟學。
2024年3月4日,承辦檢察官在跟蹤回訪中得知,劉某某因在校無法遵守相關監管規定被迫輟學。禹州市檢察院經綜合研判,認爲社區矯正機構沒有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機械執行條文,存在不當。
聽證會認爲應共同保障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受教育權
社區矯正機構堅持認爲,“每日進行生物驗證”是《河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的明確要求,變更監管措施缺乏依據。
爲消除分歧,禹州市檢察院決定召開不公開檢察聽證會,將“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監管規定與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矛盾”確定爲本案爭議焦點。聽證員圍繞爭議焦點分別向社區矯正機構、學校、教育局等單位代表提問。
經過閉門討論,聽證員形成一致意見認爲:社區矯正機構要求劉某某遵守“每日進行生物驗證”雖無過錯,但沒有考慮劉某某在校學生的身份;就讀學校禁止學生在校期間攜帶手機,目的是防止手機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但缺乏對劉某某特殊情形的瞭解與幫助;學校應給予劉某某更多關懷,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完成在校監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矯正對象的受教育權。
結合聽證情況,禹州市檢察院提出了“儘快讓學生復學、社區矯正機構調整監管措施、學校加強協作配合”的建議。聽證員意見和檢察機關建議得到各方一致認可。
社區矯正機構調整監管措施,矯正對象返校復學
聽證會後,社區矯正機構將劉某某的老師納入幫教小組,並將監管措施調整爲由老師電話定期通報劉某某情況,就讀學校也表示,積極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完成在校監管工作。
2024年4月初,輟學1個多月的劉某某重返校園。聽證員持續關注劉某某復學情況,推選參與聽證的司法社工、婦聯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作爲代表參與劉某某在校幫教工作。在多方關愛下,劉某某復學後遵守校紀、學習努力,成績逐步提高。
禹州市檢察院以此案爲契機,協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對全市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情況開展摸排調查,發現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27人,老師未參加幫教小組3例,1名學生因“每日進行生物驗證”被迫由住校改爲走讀。
2024年4月,禹州市檢察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發檢察建議。相關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調整監管措施,健全幫教組織。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