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結束後淡水男「強佔停車格」!房東忍1年3月怒報警 結果曝光

▲沈男在租約結束後仍強佔房東停車格,因遭依竊占罪判拘役10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一名沈姓男子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將其名下的自小客車停放於房東李女所有之停車格內,時間長達1年3個月,經李女多次聯繫、要求駛離後,沈男仍我行我素;李女不堪其擾,憤而報警並提出告訴。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刑法》竊占罪判處沈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男與李女爲租客與房東關係,但雙方租進關係結束後,沈男爲圖不法之利益,竟基於竊占犯意,自112年9月至114年1月間,將其所有的自小客車停放在李女位於新北市某處的停車格中,且經李女多次聯繫、反映後,沈男仍拒絕將車輛駛離。後李女忍無可忍,憤而報警處理。

沈男在警詢中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李女提供現場照片、對話紀錄、土地及建物權狀等佐證,足認沈男之犯行。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沈男擅自佔用他人停車格,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爲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現已歸還停車格予李女,兼恆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竊占罪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