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遇到二房東!臺中女收存證信函才醒悟 要求返還押金竟遭拒

▲租客施女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才知道遇到「二房東」。(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施姓女子控訴,110年間與黃姓女子簽訂租約,租下一處房屋,未料事後收到屋主粘女的存證信函,才得知黃女竟是二房東,違法將房屋轉租;後租約到期,施女重新與粘姓屋主簽下新租約,並要求黃女返還當初她支付的押金5萬2000元,不料卻遭黃女拒絕,施女因此憤而提告請求返還。臺中地院法官審酌,認爲施女主張有據可稽,判決黃女應返還押金。

判決書指出,施女110年12月間與黃女簽下租約,以每月租金2萬6000元承租下臺中一處房屋,並支付兩個月押金、共5萬2000元給黃女,未料事後施女卻收到原屋主粘女的存證信函,始得知黃女竟是二房東,違法將房屋轉租,因此待一年租約到期後,施女改與粘姓屋主簽訂新租約,並多次請求黃女返還押金,但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只好提告請求返還。

對此,黃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或任何聲明及陳述。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施女與黃女租約自110年12月15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除按月給付2萬6000元租金外,簽約時施女另支付5萬2000元押金,待租期屆滿後,於112年1月15日與粘姓屋主重新簽訂租約,據施女提出的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勘認施女主張爲真實。

但法官認爲,施女原租約是到111年12月14日止,但與粘姓屋主的新租約卻於112年1月15日開始,中間一個月施女仍實際使用係爭房屋,惟並未給付租金予黃女、或是粘姓屋主,因此施女當初支付的5萬2000元押金,應先扣除租賃契約空窗期之1個月房租2萬6000元,判處黃女應返還2萬6000元予施女。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