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290個蝦皮帳號賣仿品 削600萬

張女租用蝦皮賣場帳號,涉嫌提供給大陸電商賣仿冒品。圖爲警方搜索倉庫。(警方提供/胡欣男臺北傳真)

去年《洗錢防制法》修正「特殊洗錢罪」構成要件,新增包括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犯罪類型。過去出租蝦皮賣場帳號賺外快的歪風,近來遭檢警大規模掃蕩。刑事局日前逮捕48歲張姓女子等10名嫌犯,涉嫌以每月2000元租金與分潤,收集290個蝦皮賣家帳號,提供大陸電商販售仿冒精品,1年半收受逾新臺幣3億元貨款,並從中獲利600多萬元。

刑事局查出,張女設立3家空殼公司,以月租2000元、加上賣場營業1至2%爲代價,向大學生、家庭主婦等收集帳號,再交由因賣仿冒品被通緝而滯留大陸的胡姓男子與其他不詳大陸人士,用來在蝦皮販售仿冒的香奈兒、LV、NIKE等名牌商品。

刑事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日前全臺大搜索,拘提張女等10名嫌犯到案,從電腦資料查出290個人頭賣場帳號,依洗錢、商標法等罪嫌送辦。檢方復訊後,分別依10萬至50萬元交保,其中2嫌限制出境、出海。

檢警清查,張女爲首的集團從去年1月迄今,總貨款逾3億元,不法獲利破600萬元。若以賣場每月營業額30至50萬估算,出租帳號每月可賺近萬元。警方也循線至設在桃園蘆竹區的仿冒品倉庫,起出百餘件高仿包包、服飾等證物。

警方說,嫌犯很謹慎,另成立人頭公司分攤金流,且僅在親友間推銷,招攬收集人頭帳號;除與員工籤保密協議,還與出租者簽訂三方合約,讓他們無從瞭解帳號落入何人操縱。

刑事局強調,蝦皮賣家帳號綁定金融帳戶,出租也會犯法,近期全臺警局陸續傳喚這些出租帳號者,除函送法辦,也會發出「告誡書」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