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糊塗媽賣「自己+女兒3帳戶」害4人被騙590萬 要賠290萬

▲彰化一名地方媽媽貪小利賣女兒帳戶遭到判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呂姓婦人因爲貪圖小利,把自己和女兒共3個金融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導致有4位民衆受騙上當,匯出590萬元,她與其中2人達成和解,遭判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另須民事賠償被害人290萬元。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4年5月底,呂姓媽媽在彰化縣某超商,將自己名下的2個金融帳戶,連同未成年女兒的銀行帳戶,以交貨便方式寄給詐騙集團陳姓男子,並主動告知密碼,詐團取得帳戶後,隨即以「假投資高獲利」、「限量門票代購」等話術行騙,造成潘姓、陳姓、林姓等4名被害人受騙,短短7天詐騙金額高達590萬元。其中林姓被害人因誤信投資詐術,單筆被騙290萬元;另有被害女子遭誘騙分12次匯款轉帳共60萬元。

法院認定呂女行爲構成《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呂女須給付林男290萬元。

檢警呼籲,詐團常以「借帳戶領薪」、「代收貸款」等話術誘騙民衆,民衆應堅守「不提供、不代收、不轉交」三不原則,遇可疑要求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避免因小失大,賠上自由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