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銀帳號密碼給詐團使用害29人被騙 女遭判刑8月再賠110萬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陳姓女子申辦的網路銀行及密碼,流入詐騙集團手中並被使用,致包括劉姓女子在內共有29人匯入該帳號被騙,屏東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其中劉女被騙110萬1680元,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該筆款項,法院日前判準,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於111年11月7日至同年月17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將來帳戶、臺新商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成年人使用,而流入詐騙集團手中。

劉姓女子因該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朱家泓」、「林穎」之人在通訊軟體LINE通訊羣組,對其佯稱以嘉信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以致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1年11月24日12時24分許匯款110萬1680元至將來帳戶內,並旋遭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一空。

刑事部分(含原告在內被害人共29人),陳女因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依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務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爲共同行爲人。本件陳女所爲,系幫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屬共同侵權行爲人,應與詐騙集團之成員對原告連帶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劉女)自得對共同侵權行爲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即110萬1680元之損害。從而,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110萬1680元,於法自屬有據。判決陳女必須給付劉女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