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化妝品案件的降稅實例

走私化妝品案件的降稅實例

樑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一起走私化妝品案件經歷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偷逃稅款自150萬元降低至不足50萬元,原可能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的當事人,現可能因犯罪事實顯著輕微,而被不起訴。案件的稅款扣減主要依託於兩個維度的辯護,一是針對化妝品案件的特性考慮消費稅的適用情況,二是結合直郵類型走私案件的客觀情況,利用其中無法還原貨物規格的客觀事實。現就案件相關情況及辯護觀點進行介紹。

一、案情簡介

本案系一起報關走私化妝品案件,當事人通過郵政快遞的模式由他人以低報、僞報的手段,將含有透明質酸的化妝產品化整爲零郵寄到不同地址,以螞蟻搬家的形式獲取貨物。由於上游人員的歸案,當事人亦被要求配合調查,隨後因涉嫌走私而被刑事拘留。

案件起始,當事人雖系主動前往辦案部門配合調查,但由於其認爲自身並未參與到走私行爲中,因此並未被認定屬自首;而由於相關情況未充分交代,辦案部門對於可能的從犯情節亦未提及。偵查階段末段,當事人被認定涉案貨值超400萬元,偷逃稅款約爲150萬元,通過辦理類似化妝品案件的相關經驗,本案的總和稅率接近40%,可推斷稅款構成必然包括消費稅。若以此最終定罪,可能被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處罰,實際應在五年左右。

二、案件分析

本案於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在閱卷、分析並與當事人會見溝通後,筆者將本案的辯護劃分爲情節的爭取以及稅款扣減兩部分。

在情節爭取上,分爲自首、從犯以及階段性的取保候審三個目標。自首方面,當事人是自行前往辦案部門配合調查,已經達成自動投案,只是由於並未如實供述,因此不認定自首,但通過後續明確認罪態度,一般情況下亦可認定自首情節;從犯方面,本案本質上屬於包稅型走私,對於並未提起犯意以及決策渠道的貨主,一般都可以認定爲從犯;取保候審方面,需先行排除原不能取保候審的原因,在基於情節的確認,在審查起訴階段再次嘗試取保,或直接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在稅款扣減方面較爲複雜,具體可分爲明確走私模式、考慮規格、適用稅率三步。

本案的化妝品通過郵政渠道達成走私,而該渠道下實行人員一般以貨物的具體價值爲標準,按比例收取服務費或對保費。爲了不超出快件的限值,每個包裹中可能存在四到五件商品,其中價值不一難以查明區分。

換言之對於單個包裹而言,通過對保或服務費倒推,只能得出大概的真實價值,而不能還原每件化妝品的單價,更不能通過單價倒推其每毫升(液體)、每克(固體)的單位價值。即本案化妝品的規格以及對應下的價值存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48號)的規定,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徵收範圍調整爲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高檔美容修飾類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界定標準爲進口完稅價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規定,現行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爲15%。結論:只有明確涉案化妝品的規格爲10元/毫升以上,才能適用15%的稅率。

三、辯護意見

情節方面的辯護意見分別提出自首及從犯,經過與辦案人員充分溝通、交流後,兩項情節均被認定。由此當事人已經獲得兩項減輕情節,其量刑區間已降低至三年以下,基於相關法律規定,應予被取保候審。正常情況下,取保候審對於一項刑事案件而言應是階段性的成果,無論是當事人或是辯護律師均會積極進行爭取,但在本案中筆者卻與當事人達成共識,認爲取保並非最好的最選擇。

當事人與筆者共同認爲:首先,考慮到當地近年走私案件的判決情況,即便在前面階段被取保,並不當然最終會適用緩刑,當事人在看守所內亦看到不少取保後再被逮捕、實刑的情況,因此其表示相對於暫時無法自由,其更恐懼短暫有限度的自由,故提出希望能夠終局性解決本案。其次,取保候審可能伴隨相對高額的退稅,而將來緩刑的確立亦需進行再次退稅,考慮到當事人屬從犯且家庭情況一般,若能夠儘可能少退稅,其願意暫時不變更強制措施。最後,本案偷逃稅款可能會降低,而稅款降低將直接影響刑期判斷及退稅幅度,因此應在稅款塵埃落定後,再進行後續辯護策略的選擇。

隨後筆者針對本案稅款問題提出三項數字上的辯護意見:

一是針對本案走私貨物的數量提出意見。郵政快件走私案件存在一定數量的退貨情況,即因無法通關而將貨物退回境外倉庫,相關貨物應予排除;二是貨物的成交價格情況,通過對比相關電商平臺的銷售價格,結合走私行爲下化妝品的售價應更低的客觀情況,對案中部分成交價格認定不合理的提出扣減意見;三是基於化妝品消費稅的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認爲本案所有貨物均無法反映其具體規格,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故應全部不認定爲“高端化妝品”,按普通化妝品徵收關稅、增值稅即可,排除消費稅的適用。

四、案件結果

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對偷逃稅款進行重新計核以及一定的排除,現當事人涉案偷逃稅款已降低至50萬元以下。根據當地辦案部門的相關裁判實例,偷逃稅款不足50萬元的走私案件具有一定的不起訴可能,結合當事人的兩項減輕情節以及適當的退稅,有望在第二階段便終局性解決案件。

即便本案最終無法達到不訴的效果,但稅款降低意味着刑期降低,當事人現已被逮捕較長的時間,若能夠在認罪認罰後獲取較低的刑期,達到“實報實銷”的效果,亦是較爲理想的結果。

本案的稅款扣減本質上屬於數字上的問題,即通過劃分走私貨物量、適用稅率問題相結合,從行爲特徵角度出發進行扣減。除化妝品走私案外,其他快件渠道的案件亦能參照上述辯護思路對偷逃稅款進行扣減,結合實例分析其他從寬情節,爭取最佳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