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類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的從犯問題分析
幾類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的從犯問題分析
樑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年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的涉案稅額有逐步增多的趨勢,現階段如廣深兩地的跨境電商案件等涉案數額有相當比例超過千萬。換言之,即便能夠確認單位犯罪的情節,實際上相關人員亦可能因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而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處理相關辯護工作時,從犯情節便成爲重要的考慮內容,能夠將行爲人確認爲從犯,隨後結合單位犯罪的其他責任人員以及可能的相關情節,便能夠獲得接近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甚至緩刑。
不同類型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其從犯認定有所不同,儘管刑法總則均明確所起作用較小的爲從犯,但由於實際案件情況存在各類差異,因此從犯問題的認定應結合實際分析。筆者現根據相關實務經驗,介紹如下。
一、從犯情節在案件中的重大作用
根據案情的不同,相關從輕、減輕情節在案件中重要性亦有區別。如對於偷逃稅額在100萬元左右的涉案金額相對較少的案件,此時可能單位犯罪或退回偷逃稅額能夠起到的作用更大,畢竟即便具有從犯情節,由於整體量刑空間不大,故並不能體現大幅度的減輕處罰。相對而言,對於涉案數額較大的走私犯罪案件,由於整體量刑空間較大,因此從犯情節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用。筆者認爲,從犯情節的重要性主要有如下三點:
首先,大幅度降低量刑。如前所述現階段的走私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存在,甚至幾千萬、上億的案件並不少見。若基於法律規定,此時即便具有單位犯罪情節,仍會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因此若在案人員能夠確認從犯情節,獲得減輕處罰的機會,則可能會被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處罰,甚至緩刑。筆者所經辦的案件中,存在大量千萬偷逃稅額上千萬下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判決,若結合其他情節,可進一步追求三年以下或緩刑的處罰。
其次,避免鉅額罰金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走私犯罪在確認量刑的同時需要並處罰金刑,而罰金刑往往是一到五倍的處罰,即便以一倍計算,亦可能存在千萬罰金。在實務處理上,法院對於罰金刑承擔人員的指向往往是主犯,對於從犯由於其只是參與到部分業務且一般並未獲得鉅額走私利潤,因此大部分情況只會處較低的罰金。同時,較低的罰金不僅能夠有效降低相關人員的經濟壓力,亦能在隨後可能存在的服刑、減刑問題上有所幫助。
最後,可能在案件進行過程中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數額特別巨大案件的主犯都不具有變更強制措施的空間,畢竟訴訟法規定若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則不予取保。因此從犯的認定一方面能夠降低預期刑罰,同時亦能相對容易獲得取保候審的機會。
二、幾類典型案件獲得從犯認定的關鍵
在瞭解了從犯情節的關鍵後,便可針對案件個體考慮如何獲得從犯的認定。筆者認爲,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根據案情進行具體分析,不同類型的案件其從犯特性不同,可具體分爲如跨境電商走私、一般貿易走私、水客走私以及單純僅從事中介炒家以及貨運轉運等人員。
1.跨境電商走私
跨境電商走私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於此類案件的貨主較爲零散,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往往是報關公司以及中間的轉運代理人員。在考慮此類案件的從犯時,應着重於相關人員在參與過程中所承擔的工作,結合跨境電商的特性進行分析。實務中,跨境電商犯罪較爲典型的犯罪行爲爲盜用相關身份信息,僞報進口方式等,因此結合行爲人的行爲性質便能分析其是否參與到走私犯罪的核心部分,進而分析從犯的可能。
2.一般貿易走私
與跨境電商走私不同,一般貿易走私存在如貨物一致性較高、貨主對走私行爲了解程度較高等特點,故此類案件貨主涉案爲常態且可能較爲嚴重。由於一般貿易走私其核心在於低報,故與價格低報有關的情況均會成爲走私犯罪的核心行爲,典型如製作虛假合同、虛假髮票等情況。對於並未參與到虛假文件製作的人員而言,若同時未獲得走私犯罪的核心利潤,則此時會被認爲僅提供一般幫助,一般不認定爲主犯。
3.水客走私
所謂水客走私,即多數是將位於港澳兩地的貨物通過人肉帶貨的方式走私到境內,此類案件同時亦會包括貨物在境外的運轉。對於水客走私,一般會存在水客公司(部分案件此類案件會被認爲爲報關公司)以及背後的大貨主(即通過化零爲整的方式收貨)兩類角色,大部分案件均是有大貨主自行採購貨物,而又報關公司進行報關。然而實踐中可能存在如報關公司負責推送報關材料,再由大貨主進行關稅繳納等情況,在具體案件中應注意繳納關稅金額以及委託報關公司金額的變化,考慮不同角色的作用地位。
4.中介炒家及貨運人員
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並不參與走私實行行爲,而在其中擔任中介或轉接環節的人員,對於此類人員其主從犯的認定與其他人員存在不同。以中介人員爲例,若在走私犯罪實行過程中僅承擔居間業務且不從中獲取利潤,此時甚至可以不以犯罪論處;但若其中存在具體的走私行爲,則將涉及其中。一般的中介人員均是在上下家之間爭取走私犯罪利潤的差價,而轉接環節人員則是掙取運費,由於此兩款項收入均以走私犯罪活動的具體數量掛鉤,故涉及到款項問題的相關人員亦不能脫罪。對於此類人員應具體分析其居間職責,是否存在共同商定走私事項的情況,再考慮所收取的居間費用以及運費是否具備合理性。
三、認定從犯的普遍性情況
上述所述的是針對不同類型走私普通貨物犯罪從犯問題的分析,實際上從犯的認定同時亦具有典型性,即各類從犯均具備的情況,筆者簡單分析如下。
1.未參與到走私犯罪的核心行爲
如前所述走私犯罪的核心行爲即是參與到貨物走私的運營中,因此在介入案件後應考慮走私的核心行爲範圍,隨後分析行爲人是否涉及其中。
2.未就走私犯罪行爲進行共謀
若行爲人蔘與到走私犯罪的共謀中,即爲犯罪活動提供方案、路線等情況,則此時往往會被認定系團伙的糾集人員,從而對從犯的認定不利。
3.未獲得鉅額走私犯罪利潤
當然若從未在走私犯罪中獲得利潤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若僅獲得較低利潤,常見爲只獲得普通工資收入以及收取合適範圍內的服務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