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設頂層設計出爐
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 《經濟參考報》5月30日刊發記者向家瑩採寫的文章《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設頂層設計出爐》。文章稱,記者5月29日獲悉,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關於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到2027年,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更加健全,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更加活躍、價格形成機制更加健全,推動資源環境要素暢通流動、高效配置,充分釋放市場潛力,對實現相關資源環境目標的支撐作用有效增強。
“資源相對短缺、環境容量有限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國內實際,借鑑國際經驗,積極探索通過市場化機制破解資源環境瓶頸約束,取得明顯成效。”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意見》接受採訪時表示,出臺實施《意見》,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資源環境有價”的理念,引導資源環境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提高效率,向綠色低碳發展集聚,支持發展新質生產力。
當前,我國已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中國水權交易所,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等地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地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在寧夏、江西、湖北、內蒙古、河南、甘肅、廣東等地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在28個省份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有關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場愈發成熟。
《意見》圍繞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基礎支撐,部署了四方面重點任務,包括:完善資源環境要素配額分配製度;優化資源環境要素交易範圍;健全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制度;加強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基礎能力建設。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研究員王毅表示,《意見》是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設的頂層設計文件,充分體現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進入系統集成新階段的要求,就解決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存在的邊界不清、重複履約、多重獲益等問題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忠看來,《意見》充分考量資源環境問題的複雜性,明確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特別是,有的資源環境問題具有局地性、結構性特點,不同地區資源環境稟賦和發展階段水平存在差異,不同領域市場化、法治化水平存在差距,《意見》明確要求根據不同資源環境要素屬性、市場化程度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分類型、分階段完善不同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交易制度。
當前,我國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設一般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模式,不少地方都建立了區域性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隨着試點經驗日趨成熟以及國家提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逐步建設全國性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就成爲下一步工作重點。爲此,《意見》提出理順全國市場和地方市場的關係,這爲未來形成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升配置效率奠定了基礎。
具體來看,碳排放權方面,穩步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行業覆蓋範圍,擴展交易主體,豐富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加強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銜接。用能權方面,加強用能權與碳排放權銜接協調,結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情況,推動各相關地區用能權交易試點有序退出。用水權方面,積極探索和規範推進在黃河等重點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用水權交易,支持工業企業、灌區通過節水改造的結餘水量參與用水權市場交易,因地制宜推進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規水交易。排污權方面,以省級行政區域爲單位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擴展交易主體、豐富交易品種和方式,深化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排污權交易,探索在同一流域內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排污權交易。
雖然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改革方向比較明確,但專家也指出,制度完善和效果發揮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實踐過程中仍可能面臨許多問題和挑戰。
王毅強調,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問題尤爲值得注意,既要建立健全數據統計覈算體系,也要明確生態環境法律約束。總之,必須意識到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建設是一個需要探索、調整和完善的過程,需要做好持續跟蹤研究,認真研判改革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實踐不斷調整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