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信披迎來統一監管 保險資管走向服務能力建設

中經實習記者 許璐 記者 李暉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起草《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當前,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須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爲監管。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這是2018年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保登”)發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後,保險資管產品信息披露迎來更高級別的制度建設。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的出臺一是提升了資管行業透明度,使得產品信息更加規範、透明,二是加強投資者保護,降低投資風險,三是引導市場規範發展。有助於引導資管機構從規模競爭轉向專業服務能力建設。

信息披露規則持續完善

近年來,信息披露失當一直是理財和資管市場罰單的重災區。今年年初,監管對某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出近2000萬元罰單,直指該公司未披露產品底層資產情況導致投資人風險誤判、關鍵時點信息延遲披露超過監管要求等一系列問題,給整個資管市場敲響警鐘。

“保險資管領域信息披露一是缺乏專門制度,二是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例如,對資產負債匹配風險一類關鍵信息的披露不夠詳細,影響投資者對產品風險的準確評估。三是業績展示不規範,如通過展示較好的過往業績暗示投資者可能獲得的收益,對投資者產生誤導。”郭金龍表示。

記者注意到,此前針對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披要求散落在多個管理文件中。相對集中的是前文提到的2018年中保登發佈的《業務指引》。根據公開信息,該《業務指引》在2020年後又進行了多次修訂。

相比來看,此前的《業務指引》限於保險資管三類產品(債權、股權、資產支持計劃);在此後的幾次修訂中,產品類型逐步擴大。從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看,逐步從“產品管理人主責”擴展至“多方共責”。《業務指引》明確保險資管產品存續期間,產品管理人應發佈披露信息及文件,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委託產品管理人披露信息。在此後的幾次修訂中逐步新增託管人、服務機構協同義務,即其他專業服務機構不得因委託管理人發佈信息披露而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到此次《徵求意見稿》則首次強調銷售機構、託管機構、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爲信息披露義務人。

記者注意到,在2025年的《徵求意見稿》中,設定了明確披露頻次、內容、渠道、主體與禁止行爲,且明確要求“簡明、易懂的中文表述”。

此外,針對“預期收益誤導”,相較於《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要求“穿透披露”,明確要求資產管理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

具體來看,如果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係,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同時,還應當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披露產品過往業績,產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應當自產品募集期開始披露,且在產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並且,同一產品同類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在不同渠道的披露應當保持一致;已披露的業績比較基準在產品存續期內不得擅自取消。

在郭金龍看來,《徵求意見稿》的出臺一是提升了資管行業透明度,改變了以往信息披露規則分散、標準各異的狀況,使得產品信息更加規範、透明;二是加強投資者保護,使投資者能更全面、準確瞭解產品情況,降低投資風險;三是引導市場規範發展。建立回溯問責機制,對違規機構實施處罰,有助於遏制行業亂象,有利於引導資管機構從規模競爭轉向專業服務能力建設,促進資管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規範發展。

保障投資者投前投中投後“三清”

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

記者注意到,根據《徵求意見稿》,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釐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郭金龍表示,《徵求意見稿》有助於投資者投前判斷更理性、投中行爲更關注風險。“三清”要求使投資者在投資前能更清晰地瞭解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策略等關鍵信息,有助於投資者更加理性地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從而作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減少盲目投資。在產品存續期間,由於風險演變“釐得清”,投資者能及時瞭解產品的風險變化情況,會更加關注產品的風險狀況,可能會根據風險變化調整投資策略,如在風險上升時及時贖回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目前,《徵求意見稿》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根據安排,正式發佈後預計將有約半年過渡期,用於機構進行文本修訂和系統適配。

在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邢鸝看來,隨着保險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市場對保險資管產品的接受程度和了解程度有望進一步提升。同時,對投資人的金融素養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資人需要更準確理解鑑別保險產品和保險資管產品。這也需要保險資管機構進一步在加強投資者教育方面作出迴應,特別是涉及普惠理財方面的保險資管產品。

郭金龍認爲,保險資管機構在投資者溝通機制上應對這種變化時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強信息披露培訓。提高員工對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和執行能力,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完善溝通渠道。除了按照規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外,還應建立多樣化的溝通渠道,如設立專門的客服熱線、在線諮詢平臺等,方便投資者及時諮詢問題和反饋意見。三是要強化主動溝通。“比如在產品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或業績波動時,主動與投資者溝通,解釋原因和應對措施,增強投資者的信任。定期向投資者發送產品信息報告,主動告知產品的運作情況和風險狀況。”郭金龍表示。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張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