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要“三清” 資管信息披露擬出新規
中國商報(記者 馬文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規範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業內人士表示,資產管理新規旨在通過全週期信息披露和細化操作規範,着力構建透明有序的市場環境。
產品要“三清”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對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進行了系統規範,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據瞭解,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和管理的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上述資產管理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適用該辦法。
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週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
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釐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根據辦法,資產管理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係,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
中國太平家族辦公室事務專家王蕾表示,新規實施後,將形成“披露質量—機構評級—業務准入”的聯動機制,有關協會近期正在完善信息披露評級體系,未來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將直接影響其創新業務試點資格。這種市場化約束機制相比單純行政處罰,更能形成持續改進的動力。不過,中小機構在系統改造和合規人力方面的投入壓力需要關注,行業可能迎來新一輪技術服務的升級需求。
監管範式升級
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不同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不同產品市場定位、客羣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衆,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後續自律要求。辦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不同產品的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王蕾表示,新規首次引入“穿透式披露”概念,要求嵌套型資管產品披露最終資產投向權重,這將改變以往多層嵌套導致的透明度折損問題。配套的監管科技系統已啓動壓力測試,未來可實現大額申贖異動與底層資產波動的實時關聯監測。
對於市場運行方面,王蕾認爲,建立標準化信息披露矩陣,能夠將原先分散在募集說明書、定期報告、清算文件中的數據整合爲可比對的時間序列。特別是要求各機構採用監管統一的數據接口規範,爲後續建設行業級數據庫奠定基礎,此舉預計可使產品間的橫向對比效率提升4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爲正式發佈後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能夠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