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消防員受訓做「人形蜈蚣」害頸椎損傷 消防署要賠486萬元

準消防員受訓做「人形蜈蚣」傷頸椎成跛腳 消防署判賠486萬餘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9年當時24歲的朱姓男子通過警消特考,併到消防署接受教育訓練,在實作俗稱「人形蜈蚣」的堆疊訓練時,因前方學員摔落地面導致他因此受傷,手術後仍不能跑跳及快走,無法無法準確握筆寫字,他訴請國賠,一審判決消防署須償496萬3696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也認定消防署有疏失,但朱休養3個月部分不得請求看護費用,改判國賠486萬4915元,消防署可上訴。

朱男提告主張,他是201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從2019年1月16日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參加爲期3周之的特考班預備教育。

2019年1月29日下午,訓練中心教育區隊長指示他與其他受訓學員實施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堆疊訓練」(又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下稱係爭堆疊訓練),由學員排列爲一縱隊,每位學員將雙腿置於其後方學員之肩膀及背部,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至與地面平行。

朱男說,他在堆疊訓練過程中,因前方姓名不詳之學員疑因體力不支摔落柏油地面,但其雙腿仍位於他之頭頸部位置,導致他頭頸部受到瞬間外力傷害,進而逐漸出現右側肢體無力及麻木等症狀。

朱男指出,他因頸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破裂並脊髓損傷及脊髓神經壓迫等傷害,接受手術後,仍行動不便,需由父母照顧日常生活,迄仍不能跑、跳、快走,走路會有跛腳有別於常人,身體左側肢體無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高院審理後認爲,消防署所屬公務員對朱等受訓學員實施預備訓練,構成裁量逾越及濫用的過失,朱得依國賠法請求消防署賠償所受損害,審酌消防署公務員過失行爲態樣、朱權利受侵害之程度及其目前所得等情狀,認朱受有損害共計486萬4915元,消防署必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