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形蜈蚣」訓練害脊髓損傷 區隊長、班長逾權…消防署賠486萬元
朱姓男子6年前通過消防特考,受俗稱「人形蜈蚣」的堆疊訓練時,負傷導致頸椎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至今跛腳無法跑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他請求內政部消防署國家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消防署賠償496萬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消防署賠486萬4915元。
2019年朱被指示與其他學員做「人形蜈蚣」訓練,學員排一縱隊,每人雙腿放在後者肩膀及背部,再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與地面平行;他主張因前方學員摔落地面,雙腿壓在他身上,致頭頸部受瞬間外力,頸椎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和神經壓迫,不僅無法跑跳、身體左側也沒有冷熱痛覺、右側身體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朱指出,「人形蜈蚣」具高危險性,未納入年度課程表,訓練中心人員違反訓練計劃、比例原則而有疏失;案發時他僅24歲,現於環保公司擔任技術員,要求消防署賠償看護、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660萬餘元。
一審認爲「人形蜈蚣」不是明文規範的訓練,具相當危險性,消防署逾越裁量權限,認定朱受傷與訓練間有因果關係,判消防署應賠償被害人。
朱和消防署皆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爲依2018年訓練計劃的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預備訓練課程表及2018年消防特考班教育班長支援手冊教育班長執行預備教育計劃,周姓、蔡姓、彭姓教育區隊長與陳姓、吳姓、楊姓教育班長的工作內容不包含受訓學員體適能訓練項目,6人實施堆疊訓練的中隊時間亦非預備訓練體適能訓練課程的時段,且不是體適能訓練課程明定的訓練內容。
蔡、陳表示,堆疊訓練是爲培養團隊精神,但其他受訓學員描述堆疊訓練未着適當運動裝備,高院認爲危險性顯然過高,且實際發生衆多學員在訓練過程直接墜落地面、腰椎不適等結果,難認堆疊訓練爲周等6人爲「團隊默契之培養」目的,所可實施的侵害程度最小訓練方式。
高院認爲,周等6人逾越工作內容及合理運用中隊時間的授權範圍,也與達成「培養團隊精神」的目的不符比例原則,濫用裁量有過失。
高院依照朱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及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鑑定意見,並審酌消防署公務員過失行爲態樣等,判消防署應賠償486萬4915元,也就是休養3個月部分不得請求看護費用。
朱姓男子6年前通過消防特考,受俗稱「人形蜈蚣」的堆疊訓練時,負傷導致頸椎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至今跛腳無法跑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他請求內政部消防署國家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消防署賠償496萬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賠486萬4915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