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公使嫖清潔工還說「黑人窮」 詐領1.5萬交際費緩刑還想減刑
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前公使楊文升,利用不實單據申請「館長交際費」,外交部因而撥款美金483.36元(約臺幣1萬5467元),臺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楊文升2018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16日擔任駐外館長,當時僱用當地一名女子,指派她當館長職務宿舍清潔工,負責宴會端菜與宿舍清潔,女員工2018年12月3日離職。女員工離職後,2020年7月間透過駐外人員,指控楊文升在她任職期間性騷擾,還拿出兩人在宿舍內牀共寢、在健身房的畫面佐證。
楊聲稱「她要借錢,她願意do anything,我們都是成年人」、「是她要錢,我們纔有一種交易買賣嘛。因爲都是成年人了」,外交部申評會認定楊敗壞官箴,楊文升後遭記一大過。
雖然楊文升坦承「金錢援助」,但以「我是善意的提供金錢援助的合意行爲」、「黑人長處貧窮,以各種名目伸手要錢是常事,男女關係不嚴謹較傾開放」等理由辯解,監察院也彈劾。懲戒法院2022年時認爲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爲」規定,行爲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並敗壞官箴,也有害我國政府國際形象,判休職1年。
本次楊涉刑案,是因2020年3、4月間共5次宴請外賓的行程因故取消,但楊仍不實製作「駐奈及利亞代表處支出單據黏存單」用來報支館長交際費,駐處不知情的出納、會計人員核章後,再由楊核章決行。外交部信以爲真,分別撥付款項。
臺北地院認爲楊文升明知駐外人員宴請外賓時,如因故取消宴請事宜,假設已有支出相關費用,得由公款列支,但楊便宜行事而犯法,可見嚴重缺乏法治概念,更有損我國外交形象,考量他已婚有成年子女3名、無重大疾病,退休收入仰賴退休金等,依法判刑。
楊文升針對科刑部分上訴,請求減刑,高院認爲一審已審酌楊犯案時擔任駐外公使,以及一切情狀,量刑適當。
楊希望高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高院則指他身爲駐外使節,一言一行均代表國家形象,遵守法令意識、自我要求程度應遠高於一般公務員,卻有違國家託付且無視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的要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國家形象蒙羞,沒有「情堪憫恕」的條件,況且他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沒有「法重情輕」德問題,因此駁回上訴。
楊文升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150小時義務勞務,本件仍可上訴。
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前公使楊文升,利用不實單據申請「館長交際費」,外交部因而撥款美金483.36元,臺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圖爲外交部/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