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國宅嫌兒童中庭玩耍太吵 男子提告求償敗訴定讞

法院認爲,管委會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管理義務,且兒童在遊戲區內活動的聲音,屬正常社會生活範圍,判決駁回上訴。(資料照片)

高市1名許姓男子,因所居住的國宅社區中庭,設置溜滑梯等兒童遊樂設施,常有兒童嬉戲影響他生活作息,多次向管理中心投訴,社區管委會認爲小朋友在正常時間遊玩,並不會對住戶產生影響,因此做出決議通報管理員無須理會,許男於是提出告訴,要求管委會拆除設施,並求償10萬元,一審中認爲許男提供錄音證據中,兒童遊戲聲響仍在合理範圍,判他敗訴,於是許男上訴,二審法官認爲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並要求許男付額上訴費用,全案定讞。

家住前鎮區某國宅的許男,長年對管理室抱怨中庭的兒童遊戲區太吵,要求管理員前往制止小朋友遊玩,但小朋友遊戲都是在正常作息範圍允許時間,也沒有其他住戶反映此問題,因此管委會在110年度做出正式決議:「中庭遊樂區如有住戶反映小孩吵鬧,管理員可不必理會」,此舉進一步惹怒許男,於是對管委會提告,要求拆除中庭遊樂設施並求償10萬元。

在一審法院中,許男提供自錄的錄音光碟作爲噪音證據,試圖說服法官兒童遊戲超過合理範圍,然而,法院針對部分錄音進行勘驗,未發現違法狀況,因此判許男敗訴;二審庭審時,許男未對勘驗結果提出異議,而法院認爲,管委會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管理義務,且兒童在遊戲區內活動的聲音,屬正常社會生活範圍,故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裁定許男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同時要求許男負擔2250元的訴訟費用,案件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