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車停路邊被掉落物砸毀 男子狀告一旁幼兒園求償敗訴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楊男無法證明其車輛損害與被告之幼兒園招牌間有直接關聯,故駁回其全部請求。(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楊姓男子狀告蘇姓女子,楊男指控自己車輛在山陀兒颱風期間,停放在蘇女經營的幼兒園旁道路邊,遭該園招牌吹落砸中,導致車體受損,請求賠償新臺幣近4萬元修車費用。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楊男未能證明車損爲該園招牌所致,判決他敗訴駁回請求,蘇女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主張2024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來襲期間,他將汽車停放於蘇女經營的幼兒園招牌下方附近,招牌疑似因不夠牢固,在強風吹襲下掉落砸中路邊停放的車輛,導致擋風玻璃破裂、車體多處受損,害他必須支付修復費用近4萬元,因此以侵權行爲爲由對蘇女提告。
蘇女審理時反駁,楊男提出的車輛照片並非在事故現場所攝,無法看出是因爲幼兒園招牌掉落砸中造成,且該幼兒園招牌沒有年久失修情形,實在是山陀兒颱風爲重大天災,難以預防,且當日街道上有其他大型物件,同時被颱風吹毀散落在路上,車輛停在路邊有很大的可能是被其他東西毀損,受損原因沒辦法單一歸責是被自己招牌砸中。
法院也進一步指出,楊男提供的照片中,雖可見車體附近有藍底白字的招牌碎片,但與幼兒園淡粉紅底藍字紅框招牌不符,且該招牌位置在騎樓內,非楊男所停之路邊區域,無法認定爲肇事招牌。
法院審酌後指出,依民法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者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有過失並造成損害;綜合現有證據,法院認定楊男無法證明其車輛損害與被告經營的幼兒園招牌間有直接關聯,故駁回其全部請求,並且須負擔審判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