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搖太高夾斷腿!國小童告國家賠償 公所敗訴要賠30萬

▲學童在秀水公園玩搖椅,左下肢骨折。(圖/翻攝自秀水鄉公所)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未滿12歲國小學童(小明)在補習班老師帶領下,前往秀水公園進行戶外活動。在使用公園設置的搖椅設施時,左腳陷入踏板後方空隙,造成左側脛骨和腓骨骨折,家長不滿孩子受傷,對公所請求國家賠償313萬元,經彰化地院審理後判公所敗訴,須連帶賠償小明及其父親近25萬元。

依據判決書,小明及其爸爸主張,2023年2月8日上午,小明使用秀水公園內搖椅設施,搖椅既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防護裝置,且底座踏板距離地面大於35公分,座椅下方也沒設置擋板,導致該名學童於使用搖椅時,左腳陷於底座踏板後方,此時搖椅仍持續搖動,導致其左腳骨折。

小明受傷後,造成內心不安,夜不成寐,影響日常生活及睡眠品質,其爸爸精神上也飽受痛苦,因此向法院提出國賠,認爲公所應連帶賠償包含醫療費、醫藥用品、看護費及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313萬餘元。

▲學童在秀水公園玩搖椅,左下肢骨折。(示意圖/翻攝自秀水鄉公所)

公所主張,秀水公園並非「公共兒童遊戲場」,搖椅也非兒童遊戲場設施,不適用規範、搖椅也不適用鞦韆的規範,且依法尚無規定公園管理機關須針對「非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告示牌。況公所有指派專人在上班日每日巡視、管理、維護。當時小明未依正常方式使用搖椅,公所只願支付醫療費用4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雖然該搖椅是否完全適用兒童遊樂設施國家標準尚有爭議,但確實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經實地勘驗發現,搖椅屬於擺盪設施,座椅會隨同擺盪角度往上、下傾斜,致乘坐人臀部將隨同角度滑動,雙腳亦可能隨同挪移或上揚或後屈,確實有可能陷入底座踏板後方。

且搖椅踏板後方未設置擋板,且間隙達2.8公分,這種設計缺陷是導致學童受傷的主要原因。此外,公園管理方未能提供該設施的安全驗收資料,也未設置任何使用警示標誌,存在明顯管理疏失。法院審酌,醫療費4萬1355元、看護費7500元等實際支出,判賠小明獲判精神撫慰金近21萬,父親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