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業務資金方“躺賺”是否還能延續?新規倒逼商業銀行重新定位
牽動消費金融從業人士神經的“助貸新規”,近日正式落地。
4月3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規範了互聯網助貸業務定價機制,同時加強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當前除了助貸行業討論較多的36%年化利率標準、“雙擔保”業務模式、名單制管理等內容外,新規實施後,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資金方在傳統助貸業務模式下主體責任的變化,同樣值得關注。
商業銀行等參與的助貸業務將從“流量驅動”轉向“合規驅動”
準確而言,助貸是一類金融借款業務的總稱。《通知》的下發,也是在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的監管文件裡首次出現“助貸”字樣。
據北京大學普惠金融與法律監管研究基地副主任顧雷介紹,助貸業務是指資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即助貸機構)爲目標客戶提供貸款服務的合作方式。
“(一般情況下)就是有一定專業技術能力的助貸機構與持牌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等資金方,通過商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由助貸機構提供獲客、初篩等必要貸前服務,由資金方完成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後發放貸款,從而使借貸客戶獲得貸款服務的合作方式。”他解釋道。
從規模來看,據艾瑞諮詢2024年10月14日發佈的《中國消費金融行業數據洞察報告》預測,2028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助貸餘額的規模將達到5.9萬億元。
回到當下,目前我國監管文件尚未專門界定過“助貸”概念。但國家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從持牌機構、“7+4”類地方金融組織等監管角度出發,對助貸業務提出了越來越細緻的監管要求,《通知》就屬於此類監管文件。
從《通知》要求來看,除各類型商業銀行外,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即消金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均成爲新規之下需要重點執行的對象。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在開頭即強調,商業銀行應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還特別就《通知》“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規範互聯網助貸業務定價機制”,對商業銀行提出哪些要求?以及爲“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業銀行又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商業銀行及消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在助貸業務中的責任將極大增強”。蘇商銀行資產負債總監石大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是表示。
“整體來看,新規將推動銀行(等參與的)助貸業務從‘流量驅動’轉向‘合規驅動’”。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亦認爲,助貸新規將倒逼商業銀行等資金方轉型、重新定位。
商業銀行、消金公司不能僅僅充當助貸資金方
記者注意到,助貸業務實際司法案例中,商業銀行、消金公司等資金方已經不能再過“躺賺”不擔責的日子了。
就在《通知》出臺的一個多月前,即2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發佈了一則關於商業銀行(出資方)是否需要在互聯網貸款平臺(即助貸方)發放“免息券”引起糾紛時承擔責任的庭審案例。
雖然,涉案銀行稱借款人兩次使用的免息券均由助貸平臺發放(即非該行發放),非該行向借款人推銷產生。但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認爲,依據原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互聯網貸款平臺發放的優惠券或免息券等貸款營銷行爲,並非絕對與商業銀行無關,商業銀行應依據上述規定對營銷導流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訴記者,商業銀行、消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應全面準確認識自身在互聯網助貸業務中的角色與責任,不能僅僅充當資金方,而是要進一步加強合作機構准入管理,規範成本費用管理,提升自主風控能力,並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同時,他也認爲,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立足長遠的合作關係,不應爲了業務規模和短期利益降低准入條件,更不能爲了擴大合作隨意接受大型平臺的不合理條件。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陶野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