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爲追求規模而放鬆管理要求!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新規落地
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4月3日,來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信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藉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暴露出總行管理不到位、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爲加強規範和管理,根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就有關事項進行通知。
具體來看,《通知》指出,互聯網助貸屬於互聯網貸款,應當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度。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並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審慎制定准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此外,《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立足長遠的合作關係。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覈定合作費用上限並嚴格執行,不得爲追求業務規模而放鬆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監測評估不同產品的成本費用控制指標和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合理考覈績效,對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不到位、相關指標不合理等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諮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藉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主要服務於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相關互聯網平臺運營機構依託相對成熟的消費場景、交易客羣、客戶數據,與商業銀行形成互補,在協助商業銀行爲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便捷的貸款服務、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互聯網助貸業務存在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爲此,總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規範有序發展。
上述負責人指出,爲保障政策平穩實施,《通知》定於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通知》施行時,對於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可以視情況整改或到期自然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