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新規來襲 “雙融擔”“會員費”等灰色操作面臨衝擊

本報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從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新規在助貸行業引發廣泛關注,或促使行業面臨重大分化與變局。

有助貸公司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過去助貸行業通過融資擔保費與會員卡權益費進行盈利的模式或將難以爲繼。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告訴記者,《通知》對增信費用穿透式監管,明確增信服務費需計入綜合成本,填補了此前對“雙融擔”“會員費”等灰色操作的監管空白。

24%利率紅線成焦點

此次《通知》表示,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諮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劉新宇向記者介紹,此前,融擔公司、保險公司等增信服務機構往往以自身提供金融服務爲由,各自收取服務費,商業銀行也未將該等費用計入貸款產品的綜合融資成本中,這也使得借款人的實際利率可能超過24%的合規水位。

他認爲,《通知》中對增信機構可收取費用提出了規制要求,即禁止增信服務機構以“諮詢費”“顧問費”等名義提高費率。例如,此前通過“雙融擔”模式(兩家擔保公司分別收取費用)將綜合利率推高至36%的操作,可能被認定爲違規。

“《通知》頒佈後,未來增信服務費將直接在合同中列明,此前實踐中通過諸如‘雙融擔’等模式變相收取費用拓寬利潤空間相關做法的合規性將被質疑,或不再能得以延續。”劉新宇補充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還提到,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有關規定。

不得不提的是,此前,裁判文書網上曾經公佈多份金融機構主張借款期限內利息計算時,要求按照約定罰息標準計算,年化利率超過36%。

記者注意到,針對利率,上述《意見》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爲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劉新宇表示,這就意味着,本次《通知》事實上再次確認了金融機構借貸的綜合費率超過24%不受司法保護的相關事實,爲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做出了明確規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爲標準確定借貸利率上限。

業內普遍認爲,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不應該比民間借貸更高。2021年,多地監管部門向當地消費金融公司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將產品利率降至24%以內。

“資方可以接受‘雙融擔’模式,‘蓋帽’(封頂)不能超過36%,比如體現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內的借款是24%,剩下的12%與24%分開扣。”有持牌消費金融渠道人士表示。

據記者瞭解,這種“雙融擔”模式是通過向借款人收取擔保服務費與融資諮詢服務費“雙費”來完成借款的。

曾有律師告訴記者,在“雙融擔”模式下,客戶綜合資金成本費率過高,實際突破了監管IRR(內部收益率法)24%的口徑(應該包括融資擔保費),嚴格來說是不合規的,不排除後面被監管所質疑和挑戰。

機構合規投入將增加

長期以來助貸業務在約束管理上較爲困難,本次《通知》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表示,此次《通知》強化了管理責任,商業銀行總行需承擔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審慎審批合作機構,並規範成本費用管理,確保業務穩健發展。

同時,合作助貸機構名單制也有望強化行業進一步合規化發展。

“《通知》中也有不少基於此前監管規定的創新和進一步探索,例如,名單制管理:此前政策未明確要求合作機構名單披露,新規通過名單制強化銀行對合作方的管控。”劉新宇表示。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也表示,名單制管理要求助貸平臺需持牌經營,無資質或風控能力弱的機構將被淘汰,行業集中度和合規性均將大幅提升。

同時,王蓬博預測,無資質依賴高利率產品的助貸平臺將逐步消失,銀行和消費金融機構將建立總行級風控體系,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增信機構也必須直接面對跨省增信違規和代償能力不足的問題。助貸平臺將從“流量中介”轉型輸出風控、獲客等能力,減少對資金端的直接依賴。

對於目前上市的助貸機構,王蓬博認爲,其合規投入即將增加,如風控系統升級、信息披露優化。同時,服務費限制可能進一步壓縮利潤空間。但長期來看,市場更加規範對頭部機構是利好,優質機構有望在普惠金融領域開拓新增長點。

劉新宇強調,未來,在費用透明化的大監管要求下,增信服務費需直接計入綜合融資成本,且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如年化24%)。因此,如何優化定價策略將是未來商業銀行與助貸平臺、增信服務機構的核心議題。如何在確保合規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自權責和服務範圍以確定收費方案,值得進一步探索。

劉新宇建議,根據《通知》之規定,尚有一定整改期限,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給予行業半年過渡期。存量業務可在過渡期內整改或自然結清,新增業務需符合新規要求。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