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涉澄清湖大樓購地弊案 辜仲諒一審判7年8月
辜仲諒(見圖)(中時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針對辜仲諒所涉「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購買澄清湖大樓案、萬有紙廠、鳳山信合社、華王電機、奕銘及奕行公司數十億不良債權,共獲取不法所得7.7億多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等罪起訴辜仲諒等人,臺北地院判決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
檢方認爲,辜仲諒、時任中信銀董事長室專委張明田、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前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4人及紅火公司的陳俊哲,2005年指示中信銀向清美國際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價差高達1億餘元。
另中信銀行處理萬有紙廠、鳳山信合社、華王電機、奕銘及奕行公司不良債權案,亦有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爲,其中中信銀接管鳳山信合社,將鳳信留下的4、50億不良債權、接收萬有紙廠的2億元不良債權,中信銀在陳俊哲、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等人主導下,各以8億元、4000萬賣給友人陳正宏的「英屬維京羣島科信資產管理」。
臺北地院判決辜有期徒刑7年8月,張明田判刑8年、林祥曦判刑9年6月、李聲凱判刑9年4月,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4人的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