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湖大樓案 辜仲諒判刑7年8月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人,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臺北地檢署認定交易製造一億元價差,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辜仲諒四人;法院審理時辜辯無罪,臺北地方法院昨判辜有期徒刑七年八月。
同案被告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判刑八年、中信銀前副總經理林祥曦判刑九年六月、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判刑九年四月;宣判同時,合議庭諭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即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可上訴。
中信金控聲明指出,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系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覈屬實。
中信金控說,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辜仲諒擔任中國信託金融公司副董事長期間,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高度連結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結構債。
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偵辦時認爲,辜仲諒等拉擡兆豐金股價任意處分「紅火」獲利,將辜仲諒起訴;臺灣高等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審判中,將檢方聲請併案審理的中信銀購買澄清湖大樓案、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與奕銘公司等不良債權案,退回地檢署重新偵辦。
臺北地檢署重新調查認定,辜仲諒和前妹婿陳俊哲、李聲凱二○○五年指示中信銀向清美國際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價值八點五億元卻以九點五億元購得,價差達一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
檢方也認定,中信銀行於處理鳳山信合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與奕銘公司不良債權案,陳俊哲、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等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將辜仲諒等人起訴。
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臺北地方法院昨判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