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違反事實查證2年前遭罰160萬元確定 提再審又吞敗

中天電視2019年3月27日稱報導關西機場搜救被罰40萬元,NCC毫無說法,翌日午、晚間又報導「蘇貞昌開罵10天后…NCC開罰中天100萬元」「痛批NCC開罰百萬不公 韓粉挺中天高喊加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未查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各裁處80萬元。中天興訟請求撤銷2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前年判中天敗訴,中天提再審,最高行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中天新聞臺2019年3月27日的晚間新聞,記者旁白說「對於關西機場搜救報導,也被裁罰40萬元,但事發第一時間,各臺報導角度大同小異,卻只有1家被罰,NCC卻毫無說法。」NCC認定中天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裁處罰鍰80萬元。

28日的午間、晚間新聞,則是播報「中天新聞遭重罰百萬 韓國瑜:盼委員重新思考」「NCC罰中天法源依據呢?學者批:先射箭再畫靶」等新聞,畫面左上方持續播放「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同樣被NCC認定未查證,也罰80萬元。

中天電視主張新聞沒有違法,且如「NCC重罰中天百萬」只是以新聞標題作爲電視新聞鏡面之一,向閱聽者傳達中天遭NCC裁罰100萬和因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遭要求改正的「事實」;中天指條文「致損害公共利益」的要件,無法令人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動輒以「公序良俗」作爲裁罰標準,很容易讓NCC管制範圍無限擴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認爲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NCC爲使電視事業製播新聞應注意「真實」「客觀」「平衡」,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邀請公民團體代表、電視公(學)會及經營新聞頻道的電視頻道業者,分享製播實務經驗及提出事實查證、公平原則規範,中天稱法條不具法律明確性原則是誤解法令,不足採信。

北高行認爲NCC的兩件處分都沒有違法,駁回中天電視訴請撤銷案。中天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最高行爲法律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事實爲判決基礎,當事人在上訴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或新事實、新證據資爲上訴理由。

中天上訴主原處分片面援引廣電諮詢會議不利於中天的意見,北高行對廣電諮詢會議的組成是否合法並未加以調查,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最高行認爲中天在北高行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最高行無從審酌,2023年10月12日即判上訴駁回。

中天電視不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最高行仍判再審之訴駁回。

中天電視6年多前稱報導關西機場搜救被罰40萬元,翌日午、晚間又報導「蘇貞昌開罵10天后…NCC開罰中天100萬元」「痛批NCC開罰百萬不公 韓粉挺中天高喊加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未查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各裁處80萬元。中天興訟請求撤銷2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前年判中天敗訴,中天提再審,最高行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