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媒體人涉國安法 二審仍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被控接受對岸金援,在2019年總統大選期間參與總統蔡英文「假博士」抗議活動,另指使媒體人包克明撰寫在臺發展組織工作計劃書,2人遭依《國安法》等罪起訴,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包男雖有撰寫文章,而何建華對於「統一中國」政治理念,屬於個人意向的表達,均不在《國安法》處罰範疇,加上2人發展組織罪證不足,判2人無罪。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25)日撤銷何免訴部分,改判無罪。包則仍無罪。檢方上訴須符合速審法規定。
檢方起訴指出,何建華涉嫌受陸方指示,聯絡「拔蔡總部」參加抗議蔡英文「假博士」的活動,並將相關新聞稿提供給媒體人彭文正、教授賀德芬等人,企圖影響總統選情;何另涉嫌收受陸方40萬元資助搜報臺獨人士、找媒體人包克明撰寫統戰報告。
臺北地檢署於2020年間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何建華,臺北地方法院認爲何建華等人有統一中國等政治理念,但這都不在違反國家安全法的構罪要件內,這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表示,中華婦聯會是2013年間成立的社團法人,起訴書指何建華於2017年5月間要求全國臺聯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以及由北京市臺辦的王正智自2018年12月起提供舉辦活動經費、安排以第三人捐贈方式提供資金等節,尚乏佐證。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何建華2人與中共政權合謀,應閤中共政權所設定的統一框架,要破壞、摧毀我國國體及政體,有爲中共政權發展陸配組織的行爲等語。
惟依卷內事證,並不能證明何建華2人有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爲大陸地區對臺情搜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何建華2人已着手爲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之客觀行爲,檢察官上訴意旨又指,縱認尚未既遂,亦應依未遂犯處罰等語,要不足採,故維持一審無罪之判決。
高院指出,原審以何建華因於2019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金廈5日遊交流團」,經檢察官另案起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爲一定之行使罪嫌,業經法院於202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確定,自不應再爲實體判決,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 1 款諭知免訴判決,固非無見。
然何建華所涉前案是經無罪判決確定,不發生既判力所及之問題,其所涉本案非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指情形,此部分依法應爲實體判決,原審判決何建華免訴,容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以不能證明何建華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改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