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大設「兩岸產業促進中心」 執行長不服教育部罰50萬提告吞敗
中國大陸「清華海峽研究院」下設在臺分支機構「兩岸產業促進中心」,由黃小琛擔任執行長,教育部認爲清華海峽研究院爲大陸教育部所屬北京清華大學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的事業單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022年1月21日裁處50萬罰鍰,黃不服,提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黃敗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黃小琛主張兩岸產業促進中心是臺灣清華大學校友自主成立的校友交流平臺,非教育部管轄,教育部處分不當。而兩岸產業促進中心僅使用清華海峽研究院所承租的場地,不隸屬清華海峽研究院,清華海峽研究院非教育部管轄的單位,教育部以清華海峽研究院未經許可即在臺成立清華海峽研究院分支機構裁處罰鍰,無管轄權。
黃指廈門市政府單位隸屬圖,不見清華海峽研究院,可見清華海峽研究院非廈門市政府單位,清華海峽研究院僅是北京清華大學在大陸各地結合地方政府資源成立的「地方研究院」,運作上主要爲科技創新、技術移轉等職能之法人,性質上不同於北京清華大學,非大陸教育部直屬機構,也不是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
北高行調查,大陸清華大學是大陸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清華海峽研究院確屬中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北京清華大學」的事業單位,爲大陸政務系統的行政或具政治性機構或團體;廈門市人民政府屬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政務系統之各級人民政府等行政或具政治性機構或團體。清華海峽研究院爲大陸清華大學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明確爲大陸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
北高行認定黃小琛未經許可,與大陸清華大學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爲推動清華海峽研究院的事業宗旨從事合作行爲、進行業務活動,多次合作及活動行爲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0條之2第1項等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北高行認爲教育部處分並無違法,黃訴請撤銷無理,判敗訴。
黃小琛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爲北高行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中國大陸「清華海峽研究院」下設在臺分支機構「兩岸產業促進中心」,由黃小琛擔任執行長,教育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022年1月21日裁處50萬罰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