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大陸清華海峽研究院在臺執行長遭罰50萬元 他提告求撤罰敗訴確定
擔任大陸清華海峽研究院在臺執行長遭罰50萬元 提告求撤罰 敗訴確定(達志影像,示意圖)
臺灣清華大學校友黃小琛2017至2021年,擔任大陸地區「清華海峽研究院」下設在臺分支機構「兩岸產業促進中心」執行長職務,教育部認爲,清華海峽研究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臺成立分支機構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及兩岸產業促進中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共處分50萬元罰鍰,黃不服提告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教育部以黃2017年7月至2021年10月止,擔任大陸地區「清華海峽研究院」下設在臺分支機構「兩岸產業促進中心」執行長職務,清華海峽研究院爲大陸地區教育部所屬北京清華大學及各級人民政府之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之事業單位,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教育部認爲,清華海峽研究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臺成立分支機構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及兩岸產業促進中心,黃男以擔任清華海峽研究院兩岸產業促進中心之執行長身分,從事業務活動,並未經許可與北京清華大學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爲推動清華海峽研究院之營運而從事合作行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規定。教育部2022年1月21日對黃處50萬元罰鍰。
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兩岸產業促進中心爲臺灣清華大學校友自主成立之校友交流平臺,非教育部管轄之單位,教育部作成罰鍰處分不當。兩岸產業促進中心僅使用清華海峽研究院所承租之場地,不隸屬清華海峽研究院,清華海峽研究院也非教育部管轄之單位,教育部以清華海峽研究院未經其許可即在臺成立清華海峽研究院分支機構作成原處分,無管轄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黃未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清華大學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同爲推動清華海峽研究院之事業宗旨從事合作行爲、進行業務活動,實已因多次合作及活動行爲,同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教育部考量他長期並多次未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機構共同爲推動清華海峽研究院之營運合作、進行相關業務活動,裁罰50萬元,尚與比例原則無違,黃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