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前訓練規避勞基法 北市護理師工作近50小時零薪資

北市議員張斯綱接獲民衆陳情,30日舉辦記者會,北市1名22歲的B小姐指控,在大直佳恩診所工作15天、49.5小時 ,期間遭受診所不當言語霸凌,要離職時卻因簽下「職前訓練同意書」遭診所拒發薪資。(張珈瑄攝)

北市1名22歲的B小姐指控,在大直佳恩診所工作15天、49.5小時 ,期間遭受診所不當言語霸凌,要離職時卻因簽下「職前訓練同意書」遭診所拒發薪資。北市議員張斯綱接獲陳情30日舉辦記者會,要求北市勞動局主動稽查該診所過去類似案例,疑長期以「職前訓練」規避《勞基法》,形同剝削勞力。勞動局迴應,因勞僱雙方對於是否提供勞務事實認定不一,所以沒有遽然認定違法,後續將會再調查釐清。佳恩診所目前則暫不迴應。

張斯綱表示,B小姐在診所工作期間執行打針、抽血、操作心電圖、整理病例、管理藥品,每天準時上下班,期間遭受主管持續性的言語霸凌,如「你憑什麼可以學照胃鏡」、「你只是剛好這個比較強,那又如何,你學其他的依舊很慢」、「這種學妹我看多了是待不下去的」,導致B小姐開始失眠、情緒低落、求助身心科醫師診治,最後診斷出急性壓力反應 ,但診所以「已簽下訓練同意書」爲由,拒絕給付基本工資, 辯稱是「訓練津貼」而非工資,且稱護理師有技術錯誤。

張斯綱指出,診所在過去就有前例,是剝削勞力的慣犯診所,之前有另位A小姐遭診所以未通過考覈爲由非法解僱,辯稱是職前訓練而非正式僱用,拒絕給付薪資及資遣費,更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還片面將約定薪資4萬2000員改以時薪185元計算,已被法院判決違法。

北市勞動局迴應,因勞僱雙方對於是否提供勞務事實認定不一,所以沒有遽然認定違法,後續將會再調查釐清。佳恩診所目前則暫不迴應。(張珈瑄攝)

張斯綱說,2起事件診所皆以「職前訓練」爲名,行規避《勞基法》之實,勞工實際接受排班、指揮、執行專業護理工作,但診所均未依法投保、未提繳勞退金,勞工都需要面臨漫長訴訟才能爭取基本權利,現在律師一審都要花5至7萬元以上,B小姐這段期間的薪資9405元都拿不到,還要花費高額律師費打官司,對該診所予以譴責,並需要追蹤法律義務與責任。

B小姐透過錄音指出,她從南部上來打工,北漂的第1份工作就在這間診所工作,離開時診所以試用期名義不錄用她,所以這個月做的工作沒能拿到實有的薪水,聽到當下滿受傷的,也讓她不知道怎麼面對下份工作。

B小姐朋友、受害者代表滿志剛說明,B小姐今年22歲,護理系畢業、通過國家考試,從屏東上來滿心期待能貢獻所學,但是在診所短短15天卻成爲她的惡夢,B小姐從上班的第1天起,做的都是正式護理師的專業工作,接受門診排班、每天準時上下班,這不是旁觀學習,而是獨當一面的專業勞力,一開始只想求償8000元,但8000元還低於最低薪資,求償9405元僅僅符合最低薪資,爲診所創造價值後,卻連最基本法律保障的基本工資都沒有,成爲免錢的勞工,讓專業跟尊嚴被踐踏,疫情時把護理師當寶,疫情過了就把護理師當草。

B小姐的律師王琇慧表示,B小姐是專業護理師,畢業於護理管理的專科學校,2024年通過護理師國家考試,也曾經在高雄醫院有實際臨牀經驗,診所利用職前訓練同意書當作擋箭牌,同意書有訓練津貼要列入簽約獎金的條款,但條款已違反《勞基法》工資不可低於基本薪資,所以條款無效。

王琇慧說,除了診所應依《勞基法》給付薪資,另有關職場言語打壓,也已經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執行職務遭受到精神不法的侵害,診所做爲僱主沒有預防措施,已經違反《民法》對於人格權、健康權的義務,B小姐受到的精神創傷,診所應該給予精神賠償。 診所反覆利用職前訓練規避法律責任,希望勞動局主動稽查,衛福部把勞工權益納入診所評鑑。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洪三凱表示,8月初接獲B小姐透過律師反應,8月19日勞動局勞檢處去診所勞檢,初步發現有其他勞工未覈實給付休息日加班費情況,預計依《勞基法》規定裁處2至100萬元罰鍰,後續勞工又提出職前訓練申訴,勞檢處9月16日又到診所勞檢,但診所與勞工雙方對於勞僱關係說法不一,僱主認爲是診所找人教B小姐工作內容、是學習性質,但B小姐覺得自己有做打針、配藥等正式業務,所以目前還在認定是否具有勞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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